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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拥有极为强大的分散和转嫁风险的功能,利用责任保险直接进行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后处理赔偿工作,能够显著提高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赔偿能力,使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及时的足额赔付。目前,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已进行了9年,但参保企业不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等问题仍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造成障碍。与中国相比,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相对成熟,比如德国、美国、法国,使之成为这些国家处置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重要途径。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国内试点情况,参考发达国家的制度做法,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立法、强制投保、承保范围、保险费率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 法律实践 立法 承保范围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1 (一)概念1 (二)区别于其他责任保险的特征1 三、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3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情况3 (二)试点反应的问题4 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6 (一)德国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6 (二)法国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6 (三)美国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7 (四)瑞典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7 (五)我国可借鉴的经验7 五、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对策8 (一)细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各领域的特色性法律规则8 (二)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投保的情形8 (三)扩大承保范围,提高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9 (四)采取费率浮动模式10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