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这项制度极为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正确应用自首制度,有利于促进刑法目的的实现,对于贯彻落实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1我国自首制度的适用 在自首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体现了出的价值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司法效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司法机关就不用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去追查和追捕犯罪嫌疑人,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顺利的捕获和追诉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同案犯。此外,还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全面的收集证实犯罪所需要的各项证据,对于及时有效的惩处犯罪嫌疑人有很大的作用,效率的提高直接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完善,有效推动了法治社会的进一步构建。 第二,保障原则落实。我国现行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判断罪责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的同时,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是首要考虑的因素,此外,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适用与之相适应的刑罚。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其所体现的人身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而区别对待,从宽处理,有利于进一步教育犯罪嫌疑人和改造犯罪,预防其再次犯罪,这是现代刑法理论诠释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适用。自首制度的规定和运用,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落实和贯彻,具有重要的价值。 第三,实现刑罚目的。刑罚之目的主要是惩罚和预防犯罪,进而保障人权。自首从宽的制度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归案,接受法律的制裁,在这一制度的感召下,许多犯罪分子都积极改造,认罪伏法,自首制度在促进特殊预防之刑法目的的实现方面有很大的作用。以一定的宽和处理的方式感召其早日接受法律制裁,有利于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自首制度还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顺利的发掘和查处犯罪,有助于促进预防犯罪以及刑法目的的实现。[7] 2我国自首制度适用及存在的问题----自首犯的刑罚适用问题 2.1自首从宽的理论依据 法律已经明文规定自首犯可以从宽处罚,对于从宽处罚的依据,人们却有不同的认识。比较科学的观点认为,自首从宽的根据有二:其一是因为自首犯的人身危害性较小,因为在考量刑罚轻重的时候,我们不仅要考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还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害性的大小。“根据刑罚个别化理论,就应当考虑对其从宽处罚”。第二个原因在于自首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如果犯罪分子不自首,司法机关将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侦查活动,在很多情况下根本就无法破案。所以,应当对自首的这种行为加以肯定,只要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约实现司法公正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2.2自首的处罚规定 与 1979 年刑法典相比,现行刑法对自首的处理更加的宽和。《刑法》第 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 2011 年出台《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增加了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自首的行为,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在何种情况下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何种情况下又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的度没有把握好,就可能会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形。高铭暄认为:“于法,于情,于理都不容从轻的自首则不容从轻处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在具备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免除处罚。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从轻处罚,在何种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成了问题。此外,应如何把握从轻和减轻的幅度也值得探讨。罪行的轻重是决定刑刑罚的最主要的因素,首先应当在罪行上予以考量,其次还应当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即自首的类型和立功状况。对于成立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特别自首的犯罪分子,则可以减轻或免除。若是有重大立功表现,无论其是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8]犯罪分子能否免除处罚,与犯罪行为轻重的认定直接相关。又应当如何进行认定呢? 轻和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对犯罪的各方面的内容的综合认定。通行的观点就是以刑罚作为区分的标准,被判处一定刑罚之下的,被认定为较轻之罪;在一定刑罚之上的,则被认定为较重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