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教师评语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诉法修改的重大突破,由于立法的先天不足,如司法实践的缺乏必要制度设计,使其现实中存在重大缺陷,本文选题理论实践意义皆较强。文章资料丰富,作者写作态度认真端正,写作中能熟练地综合适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理论正确,论证较充分,结论合理。文章文字流利,写作符合学术规范,结构较合理,用语符合法律专业要求。文章有一定的创新,作者也有较好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意答辩。
评阅人评语 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难度适中,有较强实践意义。文章文献资料丰富,有较强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作者基础知识较为扎实,有一定独立工作能力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文章文字流利,结构合理,论证较为充分,能使用专业术语,写作较符合学术规范。文章幅度适中,写作水平较好,有一定实际指导价值。不足在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应的监督制度设计有待进一步深入。
答辩记录 问题一:WWW.eEelW.com论文文章论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不明确,请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谈谈你的看法。 答:非法证据与排除显然是两个概念,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不一定产生排除的法律后果,只有那些严重违反程序正义的证据才能够被排除,因而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一定局限于一般刑事违法,而应当定义为“程序严重违法”。但是就其宪法意义而言,应当不仅仅局限于现行立法所规定的限于身体权利,应当扩展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问题二: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如何排除的? 答: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只有在刑讯逼供或者使用与刑讯逼供相当的方法,才允许排除,这就区别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种类的言词证据,后者威胁、引诱等方法所获得的证据。 问题三: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物证的排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的立法建议,谈谈你的看法. 答: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区别对待于由被告方提出的证据的责任,即提供线索和材料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的,不要求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低于整个刑事证明标准。 (2)关于物证的排除,物证属于实物证据,它的排除规则是: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司法公正,必能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3)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完善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无论从立法还是理论上,都应当明确,将其上升但宪法人权的角度,不仅仅局限于传统证据理论的一般原理,以遵循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所要求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将其内涵扩展到公民的住宅权、通讯自由和秘密等,人身权,甚至可以扩展到公民的财产权。 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无论是法官依职权还是被告人申请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官在进行初步判断的基础上,认为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时,应当立即停止其他的诉讼程序,集中审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从现行立法的角度上来看,几乎所有的侦查行为都以“记录在卷”的形式,以书面材料为依据,基本上是侦查机关自己约束自己,对于检察院的监督大多以事后监督的形式,所以,应当加强检察院在事中监督、事前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