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显得重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规定了城管执法相对集中地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出发点在于解决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旨在探索建立与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规则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同时相对集中了部分群众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如何实现城管执法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个重要课题。
依法行政,在严格的制度保障下为相对人权利 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掌握丰富的执法办案艺术,则是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要求的必然,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城市管理法律法规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管理目标的重要条件。在尊重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方面,我们注重通过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和执法程序保障制度建设的途径加以实现。 (一)内强素质,学会“宽容”。在城管执法当中,执法伍素质状况决定了执法水平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前,城管执法队伍的总体素质是好的,但也有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甚至出现了一些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的违法执法案件。因此,尽快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首先,要抓好培训教育。要从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政策素质、能力素质、自身素质五个方面入手,通过切实可行的培训措施,全面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其次,要建立完善可操作性强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修养,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也是构建和谐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日常执法管理活动中,难免会遇到管理对象的谩骂、纠缠、围攻、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现象。一方面,我们注重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文明执法的意识,对管理相对人要热情主动,行为礼貌得体。另一方面,特别注重强化城管执法人员的言行自控能力建设,对一些管理对象的不当行为或无礼行径,我们强调学会忍耐、忍让、忍受,平和以待,强调面对执法矛盾时,能够做到具体分析、冷静处理,宽容待之,忍辱负重,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时刻注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讲究艺术,善于“说理”。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阵风”式执法活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执法手段,往往只能是一种治标手段或权宜之计,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这类活动的直接副作用往往就是当事人诉权的剥夺。为此,我们特别注重培养和提高城管执法人员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对象,做到不怕细碎,苦口婆心,向管理对象摆事实、讲道理、宣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着力宣讲当事人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努力让当事人听之心悦诚服,无理以辩。 (三)建章立制,注重“自律”。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强有力的奖惩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处理执法不公及“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一方面有些群众缺乏权利意识,维权意识不强,不太关注执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当自己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想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致使行政执法人员任意简化法定程序或者任意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另一方面有些群众义务观念不强,不能认识到自觉遵守法律,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行为上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或暴力抗法。因此,我们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间等实施处罚,积极推行执法办案公示制度,把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及办案程序向社会公示,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制度上遏制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现象。同时,辅之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人过失导致错案的,坚决追究执法管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执法为民,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亲民工程中破难题 我国现行城市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后果取向型模式,其重在治标。侧重在城市出现什么问题,就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并使用绩效评估方法对治理结果进行评价;二是成因取向型模式,重在治本。其侧重在城市问题产生的根源,往往不针对城市问题本身,而通过发掘城市潜力,发挥城市功能,从源头上来解决问题。 “马路市场”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现如今,不少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为寻找生路,往往靠摆个小摊谋生。这种情形下,城管执法者若只知简单取缔了事,势必容易引发冲突,也难以体现城管执法的人性化要求,因为这个小摊很可能就是维系一家老小的生计。生计不保,而要其“顾全大局”,不亦难乎!因此,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原则,尽量以教育开导方式为主,做到堵疏结合,避免因执法简单粗暴而得不到管理对象的理解与支持。为此,我们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分解说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在一些“断头路”路端设置临时市场,实行定经营区域、定经营时间、定经营范围的“三定”管理。坚持实行“摊主自治”与“政府督导”相结合的临时市场管理原则。一方面,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用“行业自律”的办法解决市场内产生的问题,由经营者自行推荐市场管理者,由城管部门对其实施指导、帮助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坚持收支平衡原则,以临时市场运转所需费用为标准,由经营者共同分摊管理与保洁费用。城管部门既不收取摊主的费用,也不使用摊主的费用,亦不干预摊主的费用开支。通过建立“摊主自治、政府督导”的机制,有效地缓解了因管理经费缺乏、执法力量不够的矛盾。实现了管理成本最小化、管理效果最大化的目标。一是解决了因城市配套基础设施跟不上带来的诸多社会矛盾,弥补了因城市功能欠缺给周边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二是使弱势群体(如下岗失业人员)重新获得了谋生条件,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免费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服务,保障了农民的“绿色通道”,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拉近了城管部门与群众的距离;三是通过实施“三定”经营管理的办法,改变了脏、乱、差的市容环境状况,改善了交通堵塞、交通不安全状况,保障了居民的“安全通道”。 六、有效结合实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城市管理中每个执法人员都要在思想和认识上都要坚持管理就是服务的原则。不论我们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我们都是人民的公仆,我们都在为人民服务。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相对人往往是那些贫穷的城市低保户或进城打工的农民,他们的就业面是非常狭窄的。我们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就业或创业。如:为他们提供低费或免费培训,使其掌握一定技术,从而另谋生计;为他们建造较有秩序的市场,为其提供买卖场所,如此等等。关注城市建设,同时也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使之协调发展,是行政执法之最终目的. 结束语 总之,在大力倡导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今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须始终如一地坚持文明执法、执法为民的宗旨,并通过城管执法者构筑法律效果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和谐关系,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文明的建设,从而实现城市管理的良性循环与可持续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