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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读书笔记

更新时间:2016-11-11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陈编辑

 读书笔记一:

《关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思考》,傅京燕,经贸实务,http://www.eeelw.com/

当今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世界许多国家均开设了出口信用保险,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我国快速融入国际经济大潮的同时,外部经济的波动对我国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明显,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如何增强出口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安全收汇显得日益重要。

该文献首先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四项功能:

1.出口商提供了收汇保障,弥补了货物运输保险不能涵盖的买方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家政治风险的空白。有利于安全收汇,及时组织货源和周转资金。

2.有利于出口商采取灵活的贸易支付方式,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这主要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来实现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相对于属于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方式而言,交易费用低,手续简便,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逐渐采用这种交易方式来替代信用证支付方式,用来减少贸易损失,防范贸易风险。

3.为出口商获取银行融资提供便利。信用保险包含信用担保功能,往往与出口融资相伴相随,能够为银行信贷提供保障,大大方便了企业的融资。

4.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在国际行情,买方信贷状况信息不明确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健全的资信组织能帮助企业更合理的选择贸易对象,规避风险。

之后提出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明确、有效的管理体制。我国尚未建立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出口信用保险的管理牵涉到多个部门,会出现政出多门,相互牵制,追求部门利

益等问题。

2.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现有的经营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其发展的需要。中保集团将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险种经营成果纳入国外保险业务统一核算的财务体制,统一对国家财政负责,这影响了基层公司开展业务的积极性。

3.出口企业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目前我国只有4.6%的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企业有98亿美元的坏账,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采用信用证支付的方式造成的。

4.缺乏法律保障。我国尚未制定和颁布任何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立法或法律条例,而且在其他有关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中也均未对出口信用保险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后总结了扩大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建议:

1.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法规,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化,确保信用保险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合理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力度。

2.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要扩大承保地区,降低保费率;大力开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新险种,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能够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的展业宣传。

3.企业应该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内部应制定一套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具体操作上,业务人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向保险机构申请信用限额,以免到货物出运时,尚未拿到信用限额,造成不能及时投保;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

 

读书笔记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闫奕荣,国际经融,2003,6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各个国家或经济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也对国际贸易的安全性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本文以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为研究对象,分析比较它们的制度、组织形式及具体运作特点,以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一定的借鉴。

出口信用保险属于与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传统贸易保险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它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主要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这两类风险。

政治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

日本和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2001年以前,日本的贸易保险由经济产业省下的贸易经济协力局及贸易保险课负责,负责制定贸易保险制度及具体承保、核保和理赔业务。2001年后成立了一个独立的管理贸易保险的机构—NEXI(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使贸易保险完全从政府的直接经营中脱离出来,NEXI直接运营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并将一些与保险有关的具体事务交给JTIO(旧本贸易和投资保险组织)来运作。

同时日本几乎每一个重要产业都有独自的出口商协会,这对于NEXI来说,

可以有稳定的保费收人,同时可以避免某些当事人在购买保险时经常出现的逆向选择,降低经营风险。

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是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是于1946年组建的国营机构,1994年实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近年来COFACE的承保范围由传统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增加到一些国家的政治风险,以及与重复性业务有关的汇率风险、成本上升风险等。COFACE的主要业务有市场开拓担保和出口信贷担保,COFACE也有非常完善的资信信息库对不同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级。

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与改进建议

1.立法方面:日本有专门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对贸易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人的款项数额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予以管辖,而这远不能满足贸易保险的特殊需要。

2.组织体系方面: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投资保险从开办之日起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来负责,而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所产生的风险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自己承担。不符合国际惯例和信息共享

3.承保方式及保费方面:我国贸易保险险种过于单一,只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这是由于我国采用单承保方式,保费相对较高,造成外贸企业对一些风险较低的业务不愿意参加保险,而风险较高的业务又无处投保。

4.保险主体方面: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开始放宽,但业贸易保险意识薄弱,国际经营经验不足仍是我国贸易保险面临的长期问题。

5.国外厂商信用制度建立方面:应建立相应的信用等级体系,可以有效的降低信用风险。

 

读书笔记三: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基本模式》,林其屏,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上分析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模式。

理论层面:我国企业要走出国门,更多地参与竞争,必将由过去仅承担国内的生产经营风险转变为承担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特点的保险业务,能有效化解出口企业、投资人、银行等利益相关者的可能风险,保障国家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实践层面上:无论是国际贸易壁垒还是出口目标国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变化,出口信用保险都能给出口企业以强有力的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可以安全收汇,扩大出口份额和获得银行优先贷款。

之后文章提出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微观上企业的风险意识不足;中观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缺乏发展动力;宏观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最后作者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方向提出了“三个结合,三个为主”的观点。

1.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以政策性为主: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的特点,寻求政府支持,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规范经营,完善监督评估体系,鼓励企业走出去。

2.独家经营与多家经营相结合,以独家经营为主:这样有利于形成良性竞争,提高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服务水平。

3.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以本土化为主: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从一开始就立足于本土化的发展模式,其服务更加个性化,更加贴近中国市场,更加符合中国企业的需要,这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特色,同时要与国际市场接轨,拓宽国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