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国内外现状、代表性文献观点、对主要文献观点的比较与分析、对存在问题的评述并阐明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参考文献等)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我国的研究现状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在产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垃圾构成及其理化性质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构成具有以下变化趋势:有机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回收利用物增多;可利用价值增大[1]。这些变化必然要求垃圾的处理方式也要随之变化。可是我国目前还是停留在简单的回收利用阶段。在收集方面大多采用混合收集,分类收集推广缓慢[2],尚处于试点阶段。学者认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管理体制严重滞后:目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体制是政企合一,管理、监督和运行主要由一家包揽,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竞争机制[3]。 2、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不健全,导致垃圾分类投放行为不具很强的约束力[4]。 3、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未在立法中明确。 目前,国家先后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规条例,但是大部分涉及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偏重于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方面,而极少涉及垃圾的分类回收。国家也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两者都是从垃圾处理方式角度考虑的, 用于给地方各级市政、环保部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但没有上升到法规上的层次,不能给予垃圾资源化处置以法律约束。在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条文中,如1989年的《旧水泥袋回收办法》、2001年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3年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念已经有所体现。但这些规定大都不明确、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缺乏刚性约束,因而功效甚微[5]。 由此可见,国内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的立法工作尚不完善,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公民、企业具体相关责任和义务。所以,公民、企业在投放垃圾或设计产品时就会缺乏约束力,而仅仅靠个人意识和道德水平,无法保证完全做到对垃圾资源化处置。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许多发达国家的垃圾资源化处置研究比较完善。日本的城市固体废弃物管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层面有《环境基本法》、《基本循环法》,综合法层面有《废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专项法层面有《容器和包装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废弃法》、《绿色采购法》、《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法》等[6]。德国率先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理念运用于《包装物法令》的制定[7]。托马斯·林赫斯特在1992年的报告中,将生产者所承担的延伸责任分为:法律责任、经济责任、行为责任、物主责任、信息责任五个部分[8]。在美国、英国等国家主要是通过市场营销来处理生活垃圾,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用。 二、代表性文献的主要观点及作者 关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李和林、张生祥在《关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一文中指出实施好垃圾的分类收集可从4个阶段着手,即垃圾的源头削减阶段、分类收集阶段、分类运输阶段、分类处理阶段[9]。王艾荣等人在《浅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与资源化对策》中写道:不同地区的垃圾产生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组分等都有所不同,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10]。王建明在其《城市固体废弃物管制政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中总结了要保证固体废弃物的管制政策有效实施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完善城市固体废弃物管制的相关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对家庭和厂商加强教育、传播和沟通[11]。何品晶,冯肃伟等人在《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写道要更新管理的基本理念,管理的体系架构上,要确立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参与的理念。管理的法制建设上,要坚持立法、执法、监督相统一的理念[12]。刘国才等人在《城市生活垃圾的循环经济处置模式》中提到利用循环经济模式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对策措施:城市生活垃圾中间过程回收资源化。资源化也叫再生资源化。 特点是把城市生活垃圾从本身的生态经济实质上看作是资源,不是“废物”;从其有用性上视为“潜在的财富”而不是“包袱”;从其具体对待上是“开发”而不是“处理”;对其开发利用的具体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13]。陆辉在《对建立和实施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思考》中指出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手段。一是企业自愿:生产者自愿采取措施使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环境影响最小,而不是在法律强制下进行。二是政府立法强制:政府通过立法等手段对有关方面施加强制性要求来实施,如政府强制企业回收报废产品,禁止使用某种危险物质和材料等。三是经济杆杆:一般包括政府收取产品费、生态税、预付处置费以及抵押金返还计划等[14]。
三、对主要文献观点的比较与分析 国内学者基本赞成我国通过填埋、堆肥、焚烧这三种方式尽可能的使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而在垃圾如何分类的问题上,各个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只止于垃圾如何分类,但并未对具体如何实施加以叙述。更少有在法律层面上提出有益的建议。在此笔者认为尚有不足之处。 李和林、张生祥的4个阶段中对垃圾回收处理单位给予经济和政策优惠是非常可行的。王艾荣因地制宜的处理垃圾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王建明的书中总结的两个方面也非常到位。不过具体我国该如何从法律上规制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还是缺乏进一步的探讨的。何品晶,冯肃伟等人在《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的相关探索值得参考。刘国才等人的循环经济处理模式观念新颖,可行性较强,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可以借鉴。陆辉的三种手段分析的比较到位。
四、存在的问题与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体系化一直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立法追求的目标之一,但就现有的法规框架而言,在一些重要的管理领域,特别是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面,立法严重滞后,缺乏专门的法规规章,与城市现代化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此外,城市环境卫生立法现有架构中还缺乏总体协调,存在着立法综合性和互补性不足的情况。因此,我国需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城市垃圾资源化处置的管制,改革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制度及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不让低碳生活仅仅是一句口号。
五、总结 “举手之劳,响应环保”听起来如此简单,做起来却很难。我国市民的生活习惯也非一句环保口号就可以改变的,其中需要政府正面的引导,各部门的配合,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及相关制度的规范。笔者希望通过此文能使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更为合理,规范,有效。
六、参考文献 [1] 陈和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探讨[J].宁波大学学报,2003(6). [2] 高顺枝,罗兴章,郑正,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思考[J].环境卫生工程,2009,17(1):5-6. [3]刘国才,庞云杉,高华娜.城市生活垃圾的循环经济处置模式[J].科技新导报,2010(20). [4]阎宪,马江雅,郑怀礼.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标准的建议[J].环境保护,2010.15期. [5]王干.论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J],现代法学,2006(4),170. [6]王建明.城市固体废弃物管制政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312. [7] ]唐绍均.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概念的淆乱与矫正[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4). [8] Thomas Lindhqvist,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in Cleaner Production: Policy Principle to Promote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s of Product Systems, IIIEE Dissertations 2000:2, Lund: IIIEE, Lund University, Executive summary, 2000,pp·ii-iV, p.120. [9]李和林,张生祥.关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的探讨[J].科学论坛. http://www.cqvip.com/qk/84137X/201008/35016110.html.2011.1.31. [10]王艾荣,陈刚,等.浅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与资源化对策[J].广东化工,2010年第7期. [11]王建明.城市固体废弃物管制政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312. [12] 何品晶,冯肃伟.城市固体废物管理[M].北京:科技出版社,2003.85-107. [13]刘国才,庞云杉,高华娜.城市生活垃圾的循环经济处置模式[J].科技新导报,2010(20). [14] 陆辉.对建立和实施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思考[J].经济师,20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