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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中,“有新的证据”是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之一,如何对“新证据”进行甄别与把握对司法实践有着极大的影响。本文从再审“新证据”的概述,包括“新证据”的立法规定、种类出发,分析我国“新证据”界定中暴露出的问题,并结合再审“新证据”适用现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求使再审“新证据”有一套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 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 新证据 证据失权 举证时限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 民事再审“新证据”概述-1 (一)再审“新证据”的立法规定-1 (二)再审“新证据”的种类-2 二、我国再审“新证据”在宽松环境下暴露出的问题-2 (一) “证据失权”制度被架空-2 (二)再审“新证据”证明力标准难以把握-3 (三)“新证据”再审事由与其他再审事由易混淆-4 (四)逾期举证的客观理由限定不明-4 三、 完善再审“新证据”界定的建议-5 (一)完善“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规定-5 (二)“新证据”证明力标准不宜过高-6 (三) 以直接原则来区分“新证据”与其他再审事由-6 (四) 明确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客观理由”-6 参考文献-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