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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疑难问题,也是必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的。201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发行,对于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原告资格的明确是其中亮点,民间组织第一次有了明确的原告资格,然而其他的诉讼主体依然没有获得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从理论上讲可以分为个人,民间组织,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我国应当放宽对民间组织的限制,并且赋予公民个人诉讼权利,更要赋予检察机关原告资格。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主体 原告资格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案情介绍-3 2 现有法律规定-4 2.1 法律法规-4 2.2 司法解释-5 3 现有制度的不足-5 3.1 民间团体的原告资格限制太多-5 3.2 法律规定的有原告资格的法定机关不明-5 3.3 公民个人没有原告资格去提起公益诉讼-6 3.4 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6 4 完善途径-7 4.1 赋予检察机关原告资格-7 4.2 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7 4.3 明确有资格参与诉讼的行政机关-8 5 未来发展愿望-9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