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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醉酒、吸毒等行为产生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原因自由行为屡见不鲜,为了预防该行为的发生,我们必须完善我国的对原因自由行为立法,将空缺予以填平,但完善立法的前提是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有着深入的理解与认识。本文以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作为切入点,寻得可罚性依据并解决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原则的矛盾关系,通过学习研究意大利,德国,日本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及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最终找到立法症结所在,从而提出立法思考。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立法启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原因自由行为概述-1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1 1.刑法理论界的定义-1 2.定义的分歧-1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2 1.否认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局限-2 2.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原则矛盾的解决-2 二、原因自由行为域内外立法及实践-3 (一)原因自由行为域外立法及实践-3 1.意大利立法及实践-4 2.德国立法及实践-4 3.日本立法及实践-4 (二)我国相关立法及实践-5 1.我国立法现状-5 2.我国的实务状况-5 三、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我国的立法启示-5 (一)域外立法模式之借鉴-6 (二)罪过形式之规定-6 (三)原因行为表现形式和排除适用情形之规定-7 四、结语-7 参考文献-8 致谢-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