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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预告登记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保全措施。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告登记制度始于德国中世纪民法,后为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所采纳。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第二十条对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效力的产生和消灭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本文将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各方面进行一个概括性的阐述,从其最简单的原理到历史产生,着重讨论我国该项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之处,与德日法进行分析比较后,提出中国在这项制度上应该如何完善。 关键字:法系比较;法律意义;概念性质;制度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之处-1 (一)预告登记狭窄的适用范围-2 (二)预告登记制度效力上的不足-3 三、德日法上的预告登记制度-5 (一)德日法上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5 (二)德日法上预告登记的效力-5 四、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方法-7 (一)适用范围的适当扩大-7 (二)产生条件的合理化-8 (三)赋予预告登记义务人之抗辩权-8 五、结论-8 参考文献-10 致 谢-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