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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绝对前提,如果在审判中难以确保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时的明智性,其认罪认罚自愿性也会难以保障;在审判中应当注重保障简易司法程序中的未成年人的公平审判权,在其明智性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其反悔权作为错误适用此制度的救济渠道。可以引入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衡量未成年犯悔意的标准,纳入到法官量刑依据中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与现行刑事法律中未成年人特殊处遇制度的协调衔接问题,不可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明智性;反悔权;被害人谅解;罪刑相适应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3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和特征-4 (一) 是对现行从宽制度的继承与发展-4 (二) 从实践上补充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4 (三) 兼具程序性与实体性,适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5 二、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5 (一)年龄适用条件-5 (二)行为适用条件-5 (三)罪名适用条件-6 (四)禁止性适用条件-6 三、对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意见-6 (一)确保未成年犯认罪认罚明智性-6 (二)探索反悔权以保障公平审判权-7 (三)引入协商从宽制度,被害人谅解纳入量刑因素-8 (四)遵守刑法基本原则,与现行制度相协调-9 四、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 谢-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