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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关系到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重点罪名,在保护法益、侵犯对象、实行行为以及既遂标准等方面存在许多争议。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格尊严。侵犯对象的一般对象是妇女和儿童,应被考虑在内的特殊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被害人的承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实行行为是拐卖行为,可以划分成拐骗行为和贩卖行为,其中前者是手段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犯罪既遂的判断应采取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拐卖妇女、儿童罪之既遂标准采用的是出卖说。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罪;保护法益;侵犯对象;实行行为;既遂标准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拐卖妇女、儿童罪保护的法益-2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保护法益的争议-2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保护法益的界定-2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侵犯对象-3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对象的争议-3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对象的界定-4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5 (一)本罪独立的实行行为-5 (二)本罪非独立的实行行为-5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6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的争议-7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的确立-9 (三)出卖说的合理性分析-9 参考文献-12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