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下相对人的审查义务.docx

资料分类:法律论文 上传会员:HiYOYO 更新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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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越权担保的情形下,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尚不明确。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分说,是目前学界对于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这一问题存在的三种观点。为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超越权限,交易相对人在越权担保中应当负审查义务,其法理基础为公司内部决议的“溢出效应”及商事交易中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标准,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基本观点,实质审查的弊端较为明显。目前来说,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是较为符合当前趋势的一种义务形式。为了更合理的界定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应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审查标准及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审查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等。

 

关键词:越权担保;公司章程;审查义务;表见代表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百丽亚星案1

(一) 案情概述 1

(二)本案引发的问题1

二、越权担保中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2

(一) 学界争议 2

(二) 实务中法院不同做法 3

(三) 越权担保中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法理基础 4

三、越权担保中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标准5

(一)实质审查的含义及弊端5

(二)形式审查5

1.形式审查的含义及《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5

2.确定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标准的重要性6

四、越权担保中相对人的具体审查内容6

(一)应当区分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审查内容7

(二)非上市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范围8

1.公司章程的审查8

2.公司决议的审查8

3.法定代表人职务权限的审查9

(三)上市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范围9

1.审查决议表决机制和审批权限 10

2.审查是否有担保总额的限制或单笔担保限额 10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2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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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HiYOYO 对本文的描述:百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在《保证合同》中系善意相对人,对保证合同的无效不存在过错 ,亚星化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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