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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越权担保的情形下,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尚不明确。肯定说,否定说和区分说,是目前学界对于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这一问题存在的三种观点。为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超越权限,交易相对人在越权担保中应当负审查义务,其法理基础为公司内部决议的“溢出效应”及商事交易中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标准,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基本观点,实质审查的弊端较为明显。目前来说,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是较为符合当前趋势的一种义务形式。为了更合理的界定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应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审查标准及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审查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决议等。
关键词:越权担保;公司章程;审查义务;表见代表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百丽亚星案1 (一) 案情概述 1 (二)本案引发的问题1 二、越权担保中相对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2 (一) 学界争议 2 (二) 实务中法院不同做法 3 (三) 越权担保中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法理基础 4 三、越权担保中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标准5 (一)实质审查的含义及弊端5 (二)形式审查5 1.形式审查的含义及《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5 2.确定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标准的重要性6 四、越权担保中相对人的具体审查内容6 (一)应当区分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审查内容7 (二)非上市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范围8 1.公司章程的审查8 2.公司决议的审查8 3.法定代表人职务权限的审查9 (三)上市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范围9 1.审查决议表决机制和审批权限 10 2.审查是否有担保总额的限制或单笔担保限额 10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2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