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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目前中国审判工作的一项裁判原则,作为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基本上都能遵循该项原则,使法律的权威得到保障。但从近年来出现的南京彭宇案,许霆案,廖丹案等等让公众看到了法与情的交融,法官不仅要在审判过程中兼顾法与情,而且在作为外界了解某一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载体——裁判文书中,更应该适当地运用情理来修辞和论证,使法律文书更接地气和显现出人性关怀。
关键词:情理;法律规定;裁判文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情理的基本涵义以及情理运用的重要性-1 (一)情理的基本涵义-1 (二)情理运用的重要性-1 (三)融情于法的典例-2 二、古代与近代、内陆与域外在裁判文书对于情理运用的差异-3 (一)中国古代和近代裁判文书情理运用的修辞论证-3 (二)域外在情理运用修辞论证方面的应用-5 (三)目前我国裁判文书情理运用的现状-6 三、裁判文书中情理运用的弊端-7 (一)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7 (二)影响司法权威性-8 (三)影响司法独立-8 四、情理运用原则-8 (一)共识性原则-8 (二)法主情辅原则-8 (三)必要性原则-9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