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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隐名股东的出现依附于代持股关系。当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股权之时,隐名股东虽能够提出执行异议,可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学术上主要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两种观点的交锋既涉及对于公平、高效、安全原则的诠释,也涉及对商事登记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解,还涉及对于法律风险的看法。同时,对隐名股东的执行异议不论支持与否,都存在的程序性救济途径。除此之外,我国商事登记因为有行政机关的影子,其登记信息的准确与否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现实条件下,我们得以重新思考,登记工作移交给行业协会等机构负责的可行性。
关键词:执行异议、信赖利益保护、商事登记、公平原则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1 一、隐名股东执行异议问题的由来与争议 1 (一)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 1 (二)隐名股东提出执行异议 2 (三)法院能否支持的两种观点 2 二、两种观点的分析与对比 2 (一)否定说 3 1.效率原则3 2.基于商事登记的信赖利益保护 3 3.商事风险与禁止性规定4 (二)肯定说 5 1.公平原则 5 2.基于商事登记的信赖利益保护5 (三)两种观点分歧的核心与对比 6 1.对公平的理解差异6 2.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认定6 3.笔者支持的否定说的理由6 三、程序性救济与商事登记的新思考 7 (一)民诉法上的救济 7 (二)登记的行政属性8 (三)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 8 (四)行业协会参与商事登记工作 9 四、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