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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到2012年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在我国范围内展开了轰轰烈烈的通过各种类型的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专项活动。以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为主要类型的调解模式对解决矛盾纠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矛盾纠纷提供了一种新兴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但随着“大调解”政策不断深入贯彻,各地也制定了与当地情况相结合的以“和谐社会”为旗帜的大调解规定,出现了与调解立法精神相背道的情况。这些盲目追求调解率的“硬调”等情况,不但没有有效的解决好各主体间的矛盾纠纷,而且还导致了某些矛盾纠纷因没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而演变为冲突事件,矛盾纠纷“愈演愈烈”。在这些问题背景下,如何在立法精神的指导下贯彻好调解这一重要制度,如何处理好调解制度与公民诉权的关系,成为当今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又一关键所在。 关键词 调解制度,大调解工作体系,诉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确立4 (一)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4 (二)我国调解制度的种类及适用范围7 二、诉权的概念11 (一)理论诉权的概念11 (二)我国法律关于诉权的规定14 三、纠纷解决中调解对诉权的作用15 (一)调解对当事人诉权的积极作用16 (二)调解制度运行中对当事人诉权的侵犯和干扰17 四、调解与诉权的协调发展21 参考文献 答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