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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德、法、日、英、美等发达国家相继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将老年人纳入监护制度的保护范畴。我国现行民法监护制度适用范畴的规定过于狭隘,未将老年人纳入监护对象范围之中,这已经无法满足人口老龄化的时代需求。且我国监护类型简单、僵化,未能最大限度的尊重老年人的意思自治,与“尊重意思自决权”和“正常化生活”立法潮流背道而驰。因此,我们理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例,将老年人纳入现行监护制度体系的保护限度内,设置意定监护制度,以期更切实的保障老年人的自由和合法权益。 关键字:老年人,监护,监护对象,意定监护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2 一.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2 (一)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概念-2 (二)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应遵循的原则-3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5 (一)我国监护制度适用对象范围过于狭窄-5 (二)监护类型设置过于简单-6 三.设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7 (一)必要性-7 (二)可行性-7 1.理念基础-8 2.立法基础-8 四.国外成功的立法例-8 (一)德国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9 (二)法国老年人监护制度-9 (三)日本现行老年人监护制度-10 (四)英国老年人监护制度-12 五.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13 (一)应明确老年人监护制度对象范围-13 1.应该成为监护对象-14 2.排除的对象-14 (二)我国应增设意定监护制度,设置多层次的监护体系。-15 结语-16 答谢-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