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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很多地区把婚约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婚约一方在结婚前给付另一方彩礼, 然另一方事后悔婚,直接导致之前所赠彩礼的纠纷。笔者就解决此类问题,以财产给付方的主观意思表示为切入,对所给付之财产作出法律定性,对于双方具有结婚目的的赠与行为,原则上婚约解除后男方可以向女方请求返还财产。在女方悔婚的情形下,如果女方属于迫不得已悔婚,在缔结婚约的处分上意志不自由,则并不负财产返还的义务;同时在男方悔婚的情形下,不论是男方故意还是迫不得已悔婚,都无权要求女方返还所赠之财产。并且,在明确了应当归还财产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在所给付财产被消耗后的归还额度问题。 【关键词】 婚约,意思表示,财产返还,赠与,过错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婚约解除后财产返还的现状-3 (一)婚约解除后财产返还的立法现状-3 (二)婚约解除后财产返还的执法现状-5 二、婚约解除后财产返还问题的法理分析-7 (一)婚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7 1. 意思表示的概述-7 2. 意思表示的效力-8 (二)婚约当事人的财产给付行为-8 1. 行为定性的依据-8 2. 行为定性的分析-8 三、婚约解除后财产返还制度的完善-9 (一)婚约解除后财产应予返还和不应返还的情形-9 1. 应予返还的情形-9 2. 不应返还的情形-10 (二)婚约解除后财产返还额度-10 结论-16 参考文献-17 致谢-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