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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应对证券侵权的机制,证券诉讼是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经过实践检验,美国集团诉讼已经较为成熟,核心规则包括首席原告制度、选择退出规则、胜诉酬金制度、法院的司法管理权。我国证券诉讼目前为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足在于难以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可操作性低、法律制度不完善。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核心规则,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初期不稳定的特征,未来制度可从权利人加入诉讼的方式、代表人产生方式及权限、法院管理权限、律师风险代理等方面完善,以期更好地解决证券侵权问题。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选择加入规则;胜诉酬金制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证券诉讼概述-1 2.1 证券诉讼概念-1 2.2 证券诉讼的特殊性-1 2.2.1 诉讼标的物的特殊性-1 2.2.2 诉讼涉及人数众多-1 2.2.3 诉讼标的的复杂性-2 2.2.4 诉讼专业性要求高-2 3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2 3.1 证券集团诉讼的特点-2 3.1.1 “首席原告”制度-2 3.1.2 选择退出规则-3 3.1.3 胜诉酬金制度-3 3.1.4 法院更广泛的“司法管理”权-3 3.2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优势分析-3 3.2.1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3 3.2.2 提高诉讼效率-4 3.2.3 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4 3.3 引进必要性及可能性-4 3.3.1 必要性-4 3.3.2 可能性-5 4 我国证券诉讼现状-5 4.1 中国证券诉讼的法律依据-5 4.2 单独诉讼制度-6 4.3 代表人诉讼制度-6 4.3.1 参加诉讼方式不同-6 4.3.2 代表人产生方式及权限不同-6 4.3.3 律师工作及收费方式不同-7 4.3.4 判决或和解适用范围不同-7 4.4 我国证券诉讼制度不足分析-7 4.4.1 投资者权益难以完全保障-7 4.4.2 效率低且可操作性差-7 4.4.3 “搭便车”现象严重-8 5 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改进-8 5.1 扩大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9 5.2 采用“选择退出规则”-9 5.3 更改诉讼代表人产生方式及权限-9 5.4 加强法院的职权管理-10 5.5 引入“胜诉酬金”制-10 结 语-10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