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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交往日益密切,航空运输成为国际间的重要来往方式。但是,近年来,国际民航空难事件频繁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国际空难赔偿问题也成为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从国际民航空难赔偿的法律适用对空难赔偿制度进行论述,具体围绕《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公约展开,进而探析现有国际空难赔偿机制的不足以及对我国航空立法的启示,以期促进我国航空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国际空难;法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 国际民航空难的认定-2 2.1 国际航空运输的认定-2 2.2 国际航空运输与国内航空运输的区别-3 3 国际民航空难赔偿的法律适用-3 3.1 国际民航空难赔偿的归责原则-3 3.1.1 《华沙公约》适用的归责原则-3 3.1.2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的归责原则-4 3.2 国际民航空难赔偿的限额和标准-4 3.2.1 《华沙公约》适用的赔偿限额和标准-4 3.2.2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的赔偿限额和标准-5 3.3 国际民航空难的精神损害赔偿-5 4 国际民航空难赔偿制度的不足-6 4.1 国际民航空难赔偿制度赔偿限额和赔偿标准的不足-6 4.2 国际民航空难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6 5 国际民航空难赔偿制度对我国航空立法的启示-7 5.1 接轨国际立法,增加国内空难赔偿金额-7 5.2 取消法定赔偿最高限额,设置赔偿下限-8 5.3 加强航空保险立法,提高航空保险意识-9 6 结束语-9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