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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不动产取得人的善意保护,立法上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这两种模式。我国现行物权法构建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财产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实践中,我国立法统一规定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给法官适用法律解决相关物权纠纷带来诸多不便,且现行法上未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物上负担问题做出规定。本文对各国关于不动产取得人善意保护立法进行分析、比较,并从构成要件和立法效果方面对两种模式进行利弊分析。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本文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宜构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簿;动产占有;公信力;善意取得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问题之提出-1 2 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两种保护模式-2 2.1 争议之由来-2 2.2 不动产善意取得模式-2 2.2.1 善意取得制度之起源.2 2.2.2 各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现状.3 2.3 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模式4 2.3.1德国法5 2.3.2瑞士法5 3 两种制度之比较与选择-6 3.1 采不动产善意取得模式的主要理由6 3.2 采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模式的理由7 3.2.1 理论层面.7 3.2.2我国现实层面 8 4 结语-9 参考文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