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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越发严重,环境侵权案件与日俱增,人们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各种环境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然而得到公正而又合理的解决的少之又少。虽然我国已建成了一个基本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却更加严重,环境公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是占多数的,环境保护仅仅依靠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行政措施是不够的。究其原因,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不够完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而其中最主要问题就是诉讼主体的法律定位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有关环境公益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什么样的“人”享有诉权,仍是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基于对国内外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认识,对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对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的提出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1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概念-1 (1)公益诉讼的概念 -1 (2)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1 (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2 三、国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2 (1)英美法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2 (2)大陆法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4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原告资格的缺失 -5 (1)我国宪法中找不到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依据 -6 (2)《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规中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模糊、狭窄 -6 (3)行政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6 五、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 -7 (1)检察机关 -7 (2)环境行政主管部门-8 (3)环境保护组织-9 (4)公民个人-10 六、结语-10 七、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