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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方发达国家从上一世纪五、 六十年代便意识到资本对公司的重要性、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理念的逐渐改变,于是就纷纷开始了对本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思与改革,德国、法国在内的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转向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授权资本制来优化本国的法定资本制,顺应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我国修改了公司法,现在公司自治不再设定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来建立在注册资本制度上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不再适用,使得注册资本不再具有担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增加债权人的风险。现有的信用信息体系落后不完善,导致债权人的信息不对称,常常受到一些不诚信行为的侵害。有限责任制度等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本来就相对薄弱一直都不是很重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新法的适用下,公司债权人即将面临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并且分析其错综复杂的因素,认识到新法实施后我们需要配套使其能有效运行的法律制度,将国外优秀的经验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构建完善的信用信息体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匹配使得在新法适用的背景下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新公司法 公司注册资本 债权人保护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2 3 公司债权人面临的新问题-4 3.1 注册资本担保功能丧失,增加债权人风险-4 3.2 公司信用信息体系不完善-5 3.3 有限责任增加债权人风险-6 4 加强、完善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7 4.1 关注公司资产,完善债权人救济制度-7 4.2 完善公司信用信息体系-8 4.3 债权人参与公司管理-9 5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