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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诉讼活动的成败最核心之处在于证据,即使是老百姓也渐渐熟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一道理,而司法鉴定作为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部分,也有着其自身不可或缺的程序和规范。近些年来,不断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暴露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诉讼证据制度的诸多缺陷。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于证据制度这一部分做了大量的补充和完善。其中第一百八十七条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专门性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实现司法公正,加快司法鉴定改革,完善鉴定人制度意义十分重大。本文由此欲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结合参考研究、文献资料等,对中国司法环境下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初步探讨和学习。 全文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做一个概述,主要从概念及特点阐述司法鉴定及鉴定人,以及鉴定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以及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分析我国司法环境下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第三部分思考探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所产生的实效、潜在问题以及完善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人 出庭作证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概述-1 1.1 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人-1 1.2 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历史简述与现状-2 1.3 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和研究意义-3 2 我国司法环境下的鉴定人出庭制度-3 2.1 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3 2.2 鉴定人出庭的可行性-4 2.3 鉴定人出庭的规范性-5 2.4 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6 3 对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思考-7 3.1鉴定人出庭作证产生的实效-8 3.2潜在问题及原因分析-8 3.3完善措施-9 4 结论-9 参考文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