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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12年8月31日,民诉法修正案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每次法律的修改都会引起大家的关注,这次也不例外。在查阅修改内容的过程中,我对民事公益诉讼特别是其中的原告资格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且在日常生活中,我也比较关注弱势群体的维权案件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问题。民事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在现代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中得到了较好的发展。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英国和德国和与我们同样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而我国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仅有最新修改的《民诉法》第55条,并且其中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仅仅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一规定笼统又模糊,使得民事公益诉讼在最初的起诉阶段就遭遇到了困境,不利于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具体实施。因此,明确“究竟谁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问题成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权利意识 完善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5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5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6 二、 国外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理论及立法规定-7 (一)美国-7 (二)印度-8 (三)英国-8 (四)德国-9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存在问题-9 (一)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小且不明确-9 (二)对“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没有进行强制-10 (三)公民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合法原告的资格未被给予-10 (四)没有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11 (五)公民权利意识缺失-11 (六)政府责任意识不足-11 四、我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体途径-12 (一)明确且扩大法律规定的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12 (二)对“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持强制性态度-12 (三) 确立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合法地位-13 (四)对于原告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13 (五)公民个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权利意识-13 (六)政府谨记为民服务的职责-14 结束语-14 参考文献-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