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庭前会议的实施与完善.doc

资料分类:法律论文 上传会员:天才(吴) 更新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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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庭前会议是审判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安排恰当的庭前会议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并促进司法公正。但由于庭前会议的参与人与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基本相同,庭前会议如果针对的问题过于细化或者复杂,又可能回到“先入为主”的旧审判格局上去,使法庭正式审判成为“走过场”。鉴于立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较粗疏,因此还有很多细化的问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研究庭前会议:

1、从关于庭前会议的条文规定中阐释并分析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2、从现有实践的角度分析庭前会议制度在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3、联系我国实际情况,在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兼顾公正与效率、并重程序与实体的原则下,提出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建议。

本文重点对庭前会议的启动、召开、主持、达成合意的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请求方式以及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庭前会议 实施 现状 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引言1

2庭前会议的基本内容1

2.1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2

2.2庭前会议的参与主体2

2.3庭前会议的主要职责2

2.4庭前会议的重要意义2

3庭前会议的主要问题3

3.1庭前会议达成合意的法律效力不明确3

3.2证据异议方式存有偏差3

3.3被告人是否参加存有争议3

4庭前会议的完善建议4

4.1确定双方在庭前会议达成的合意相应法律效力4

4.2可以适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召开庭前会议4

4.3控辩双方对召开庭前会议不具否决权5

4.4庭前会议内容不应包括“证据开示”5

4.5充完善庭前会议的监督机制6

4.6建立权利义务告知机制6

4.7规范庭前会议的主持者7

4.8明确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8

参考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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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天才(吴) 对本文的描述: 依据《新刑诉解释》,负责主持会议的人应该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担任,但并不必须是审判人员,参加人员包括所有其他诉讼参与人。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也应当参与,不管是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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