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机动车被盗的损害赔偿责任.doc

资料分类:法律论文 上传会员:天才(吴) 更新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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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机动车辆在停车场毁损、灭失所产生的赔偿纠纷是司法实践中多发且较疑难的一类案件。应当结合理论与实践认定机动车停放的性质,明确车辆保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等三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区别不同情形确定机动车在停车场毁损、灭失后,停车场地提供一方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动车保管应该视为保管合同,而不是其他的场地租赁合同,或者说是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停车场与丢车人之间的纠纷无论定性、审理和判决依据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和规定进行。在车辆保管合同中,车主主张赔偿的权利,应当就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和车辆丢失的证据等承担举证责任,停车场应当对自己已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保管人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保管车辆被盗产生的巨额赔偿责任,不是保管费的对价,而是保管人违反合同义务招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因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形态,依附随义务所处的缔约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

 

关键词:保管合同  场地租赁合同  消费服务合同  附随义务  侵权责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机动车保管的法律纠纷现状-1

(一)我国对机动车保管的立法现状-1

(二)我国机动车保管法律纠纷的现状-1

(三)我国机动车保管法律纠纷处理的实践难点-2

二、机动车有偿停放的法律性质及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3

(一)车辆保管合同关系-3

(二)场地租赁合同法律关系-4

三、违反合同附随义务时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承担的民事责任-5

(一)合同当事人过错时的民事责任承担-6

(二)第三人原因时机动车停车场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的合理边界-6

四、机动车被盗民事责任的争议问题处理对策-7

(一)合同性质的界定-7

(二)“显失公平”免责的抗辩-7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7

结语-8

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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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上传会员 天才(吴) 对本文的描述:关于案件属于侵权纠纷还是合同违约纠纷,有学者认为,因车辆丢失而引发的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应是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区分侵权与违约主要有四个标准:一是看当事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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