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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进行了初审,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被列入了草案修改范围,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最终修改方案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被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本文主要着力于从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特点,抽象行政行为在现实司法活动中所存在的问题,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现状,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纳入受案范围的必要和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时司法改革所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来探讨本文所持观点的合理性,以期解决在现实司法活动中不良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利造成侵害的现象,以求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此同时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促进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更进一步。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可诉性 司法监督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抽象行政行为1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1 (二)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主要题1 (三)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目的2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现状3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现状3 1、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3 2、人大监督 3 3、司法监督 4 (二)国外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规定4 三、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必要性 5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5 (二)司法监督有利于遏制滥用行政权5 四、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建议6 (一)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范围6 1、行政法规的排除 6 2、其他规范性文件 6 (二)关于不同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级别管辖的建议 6 1、地方政府 6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7 3、全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7 4、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7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审查及处理方式的建议7 1、可诉性审查的方式 7 2、可诉性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 8 参考文 9 致谢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