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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该条款并未区分行为人的年龄,而未成年人具有其特殊性,这样笼统的规定与“保护未成人,减轻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宗旨有所冲突。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否要对拟制而来的犯罪负责,以及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携带凶器抢夺是否一概转化为抢劫。 本文将对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解读,从立法原因进行分析,阐述立法者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的立法本意。参考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事后抢劫分年龄段处理的方法,对实践中未成年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不同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以及探讨实践中可能遇到其他疑难问题。 关键词:凶器 携带 抢夺 未成年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现有规定并未考虑到未成年人-1 (一)案例展示-1 (二)现有规定的不足-2 (三)不足的原因-2 二、现行规定的分析-2 (一)解读《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2 (二)对未成年人事后抢劫的分年龄段处理-4 三、疑难问题探讨-6 (一)对未成年人携带凶器抢夺应区分年龄段-6 (二)对未成年人持假刀、假枪抢夺的处理-7 (三)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意图抢夺的途中行为的定性-8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