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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将幼儿、老人、病患等送去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等机构照料成为一种大趋势。但类似浙江温岭幼儿园虐童案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在《刑法》进行第九次修改过程中,立法者对虐待罪进行了增补。对此,我们应从多方面客观认识增补带来的积极影响与不足之处。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1. 我国虐待罪增补前后概述-1 1.1增补前虐待罪的概述-1 1.1.1增补前虐待罪的客体-1 1.1.2增补前虐待罪的客观方面-1 1.1.3增补前虐待罪的主体-2 1.1.4增补前虐待罪的主观方面-2 1.1.5增补前虐待罪的刑事责任-2 1.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述-2 1.2.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客体-3 1.2.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客观方面-3 1.2.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3 1.2.4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观方面-3 1.2.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刑事责任-3 2. 国外部分国家关于虐待罪设立的法律或制度-4 2.1美国关于儿童保护设立的制度概述-4 2.2德国刑法中的虐待被保护人罪-4 3. 增补后虐待罪的现状及建议-5 3.1虐待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5 3.2“情节恶劣”的界定难问题-5 3.3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体系-6 4.结语-7 参考文献-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