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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需要对其等价性进行判断。行为人的不作为要和故意杀人罪的积极实行行为具有等价性,必须证明两者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相当。当被害人的法益面临紧迫性的侵害,行为人不立即履行作为义务时,法益按照正常的因果进程必然会受到侵害,而且当时也只有行为人才能阻断因果关系发展的流程,也就是说行为人支配着因法益受害的因果进程,如果行为人不履行其作为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必然会很快引起法益受害, 行为人的不作为就和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有了效果和价值上的等价性。 关键字: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交通肇事逃逸致死,遗弃罪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4 2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等价性研究-4 2.1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作为义务-4 2.2 我国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判断标准的争议-5 2.3 本文关于等价性判断标准的观点-6 3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关系-8 3.1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简要概述-8 3.2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区分-9 4 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关系-10 结 语-13 参考文献-14 致 谢-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