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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诉法写入了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和解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如缺乏经济赔偿标准而导致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漫天要价;加害人为了获得较轻的刑罚而仅仅在形式上认罪,“以钱买刑”;和解履行方式单一,导致相同犯罪行为最终获得不同的刑罚处罚,也无法弥补犯罪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提出以下建议:制定合理的刑事和解损害赔偿标准;加强对刑事和解案件的监督;采用多元化和解履行方式。 关键词:刑事和解,局限性,经济赔偿标准,司法监督,多元化和解履行方式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4 二、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及问题分析-4 (一)现行立法-4 (二)现行法局限分析-4 三、司法实践中的障碍分析-5 (一)被害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漫天要价”-5 (二)加害人“以钱买刑”心理-6 (三)单一的和解履行方式只能片面解决矛盾-7 四、国外相关制度及分析-7 (一)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7 (二)德国刑事协商制度-7 (三)法国刑事和解制度-8 (四)对国外刑事和解制度的综合分析-8 五、对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9 (一) 制定合理的刑事和解损害赔偿标准-9 (二)加强对刑事和解案件的监督-9 (三)采用多元化刑事和解履行方式-9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 谢-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