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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相关内容,该制度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成年人应当参与讯问、审判,在该制度下可有效地协助未成年人履行自身的权利,并监督管理活动。我国的合适成年参与制度仍然存在定位模糊、权利义务规定简单、操作程序不合理等不足之处,而这些不足之处正需要我们通过立法和实践不断地完善加以改进,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就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现状评析以及如何完善该制度展开研究和论述。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参与;救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内涵-1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律规定-1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2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定位不明确-2 (二)合适成年人选任不合理-3 (三)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3 (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未完全发挥实效-4 四、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构想-4 (一)确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4 (二)完善合适成年人的选任-5 (三)细化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6 (四)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运行-7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