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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合国在63届大会审议通过《鹿特丹规则》,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目前已有法国、美国、波兰等国家在新公约上签字,世界主要贸易、航运国家和地区仍在考量和评估“鹿特丹规则”,暂时没有签字。面对开放签字中的“鹿特丹规则”,中国依然采取着观望态度,并未表态是否会加入这一公约。本文首先通过介绍《鹿特丹规则》制订的时代背景以及航运业发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表明这一规则产生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比较鹿特丹规则与之前三大公约内容上的异同点,来介绍鹿特丹规则主要内容中对承运人细分、承运人责任期间、责任制度以及批量合同等方面的调整。在这些主要规则变动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条款及我国航运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我国托运人、港口经营人、承运人等航运相关人的角度出发,综合评价加入鹿特丹规则给我国带来的潜在影响。在我国航运业现有的发展状况下,通过衡量这些影响的利弊,最终确定我国目前是否应该加入这一规则,以及该在今后采取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鹿特丹规则 内容调整 航运业 潜在影响 应对策略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3 一、 《鹿特丹规则》设立的背景-4 (一)现行海运国际公约不统一-4 (二)“门到门”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4 (三)电子单证广泛应用-4 二、 《鹿特丹规则》主要内容-6 (一) 对于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概念进行细化-6 (二) 扩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6 (三) 实行完全过错责任制-7 (四) 确立总量合同制度-8 三、 《鹿特丹规则》生效实施对我国航运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9 (一)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托运人的影响-9 (二)《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10 (三)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承运人的影响-11 四、我国应对《鹿特丹规则》的策略建议-13 (一) 时刻关注-13 (二)静观其变 -13 (三)调整政策-14 (四)提升实力-14 结论-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