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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为全面深化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推进,全面完善地方主体税种也显得更为迫切。营改增现如今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优化税制结构,促进行业间税负平衡的同时也造成了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区间财政税收收入不均衡,财政压力增大等问题。现阶段还未有可以取代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税种。本文认为,应当适当放慢营改增的进度,以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为主环节地方财政压力,循序渐进培育房产税和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关键词:地方税收体系;税制改革;营改增;主体税种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1 1.2 研究现状-1 2 地方税税收体系现状以及问题-3 2.1 地方税收体系现状-3 2.2 地方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3 2.2.1 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3 2.2.2 地方主体税种缺失-4 2.2.3 地方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5 3 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的特征-5 3.1 地方税种的“地方税”特征-5 3.2 地方税种的“主体”特征-6 4 各税种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6 3.1 消费税-7 3.1.1 从本身特征上看-7 3.1.2 从税收收入上看-7 3.2 企业所得税-9 3.2.1 从收入规模上来看-9 3.2.2 从税收征管上来看-10 3.2.3 从其自身特征上看-10 3.3 房产税-11 3.3.1 从自身特征上看-11 3.3.2 从税收征管上看-11 3.3.3从收入规模上看-12 3.4 资源税-12 3.4.1 从自身特征上看-12 3.4.2 从收入规模上看-13 5总结与建议-13 5.1 各地区税源分布不同,应有不同的税收体系-13 5.2 根据经济、制度不同阶段确立不同的地方主体税种-14 5.3 逐步培育房产税为主资源税为辅的地方税收体系-14 参考文献:-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