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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进行改革,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该项制度改革体现了民事立法理念与技术的进步。但和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的成年监护制仍存在监护对象范围不全面、监护顺序不灵活、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问题。可通过以事务处理能力为辅助的行为能力判定标准来进一步扩大监护对象的范围,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确定监护顺序。在建立意定监护机制时,坚持以独立性与公平性原则为基本原则。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并明确监督人的职责权限,保障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适用。
关键词:成年监护;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意定监护监督
目 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一、《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之立法背景 1 (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 1 (二)监护制度规定分散且存在漏洞 1 二、域外成年监护制度之变革 3 (一)域外成年监护制度变革背景 3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制度变革 4 三、《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之优点 5 (一)提出多元化的监护措施 5 (二)尊重被监护人本人的意愿6 (三)由精神病人、老年监护制度扩展到成年监护制度6 四、《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之不足 7 (一)监护对象的范围仍不全面 7 (二)法定监护顺序不灵活 8 (三)欠缺意定监护制度监督内容 8 五、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完善 10 (一)制定以事务处理能力为辅的行为能力判定标准10 (二)采取更为灵活的监护顺序 11 (三)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监督机制 11 结 语 13 参考文献 14 阅读资料 15 谢 辞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