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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Abscract 引言-1 一、情势变更原则与相似制度-2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2 1.表现形式-2 2.直接造成的结果-3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4 1.两者性质不同-4 2.预见程度不同-4 3.是否可归责不同-5 4.导致的后果不同-5 (三)情势变更与履行不能-5 (四)情势变更与双方动机错误-7 二、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限制-10 (一)限制的原因-10 (二)构成要件-10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10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10 3.情势变更为当事人缔约时所不能预见-11 4.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12 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3 6.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核-14 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15 (一)再交涉义务与中止履行抗辩权-15 (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6 四、结论-18 参考文献-19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除解决履行艰难的问题外,还可解决非属不可抗力等情势所导致的履行不能的问题,该点不仅能从理论上推出,还可通过正确解释“合同目的”得出;所谓合同目的,狭义上指获得对待给付,广义上还可包括“双方动机”,至于学说上的双方动机错误中的另一类——“纯粹的双方动机错误”,可以交由重大误解制度处理;受情势变更影响的当事人能够获得中止履行抗辩权,该权利无需从属于再交涉义务,且再交涉义务并无存在的必要。 关键词: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履行不能 双方动机错误 再交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