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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概述-2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概念-2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特点-2 (三)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功能-3 (四)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认识误区-4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人制度程序的完善与机构设置-5 (一)程序的完善-5 (二)机构的设置-7 三、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中债务人的职权-8 (一)调查及检查权-9 (二)撤销及追讨财产型职权-9 (三)重整事务型职权-10 (四)监督权-10 (五)其他职权-11 四、对债务人的监督手段-11 (一)法院监督-12 (二)债权人的监督-12 (三)出资人的监督-12 【参考文献】-14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了在重整程序中,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此制度首创于美国,美国法称为“占有中的债务人”,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都称作“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该制度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债务人积极性,发挥债务人对企业的信息优势,鼓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企业出现危机时,主动提出重整的诉求。存在利益冲突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如何避免潜在的道德风险以及较粗略的原则立法,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关介绍并提出意见。 【关键词】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性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意义;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实施;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