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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件论文开题报告

更新时间:2018-03-08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三亿论文网

 1、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与意义。

相关研究综述: 本世纪初的“泸州二奶案”是我国关于公序良俗第一案件,开我国公序良俗判例之先河,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本案恰好是在《婚姻法》修改公布前后受理的,也是第一件涉及《婚姻法》与《继承法》之关系的案件,于是自然就成为一次在司法审判程序中“鞭挞”《婚姻法》,检验其原则和效力的机会,也成为对《婚姻法》持各种不同意见的人观察法院态度的一个机会。由此可见,本案并不是像很多人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起私人纠纷,而是涉及到一种利益的平衡,涉及到法律所维护的婚姻家庭秩序,涉及到法律的整体性和规则的合理性。因此,在本案的处理中,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纳溪区法院已经不仅仅是在行使其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实际上是在形成或在阐明法律规则和原则

     毋庸置疑,尽管我国并不实行判例制度,但判例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为此,本案就给法院和法官们出了一个尴尬的难题:如果满足了当地民众对本案的是非判断和道德评价,就可能引起相当一部分学者和法律家的激烈抨击;同时也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是做个人的捍卫者,还是公共舆论的代言人。法律与道德,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妥当性交织其中。即使是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也可以给我们许多启示。

      迄今为止人们就本案大致上形成了两类观点: 

1. 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案子断得好,有力地震慑了企图成为‘第三者’的人,端正了民风” 认为“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被上诉人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黄某基于其与张某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以合法形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蒋某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使上诉人实质上因其与黄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谋取了不当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因此,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首先,本案法官不应获得自由裁量权。因为本案中无论是黄某所立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张某是否有权接受黄某的遗赠等问题,我国继承法有明确规定。其次,退一步,就是本案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也存在问题:第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本意是弘扬财产所有权神圣原则和遗嘱自由精神,而非杜绝或控制“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第二,法官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审判以实现个案中的公平,而非追求社会整体的公平。何况黄某立遗嘱与包二奶属独立的两个行为,同样张某充当二奶的行为与她接受遗赠的权利也是两回事;第三,法官对于社会公德本身理解有误。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思想文化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普遍的社会公德是否存在值得怀疑,如果有,其含义应是指每个人都能真正地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都认真对待和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选题意义:以“公序良俗第一案”为背景来进一步地分析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如何正确对待及处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真正发挥民法原则的指导作用,让人们在民法活动当中正确地运用民法原则。

 

2、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选题研究的方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

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正反双方的态度

(一).正方的支持理由:1. 《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详述两者

(二).反方的反对理由,1.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本意是弘扬财产所有权神圣原则和遗嘱自由精神,

2. 违反了通过具体案件的审判以实现个案中的公平,而非追求社会整体的公平。

 

二.对比“德国情妇案”与“我国二奶案”通过对比得出

(一).对比两国的判决价值取向。

(二).吸取他国的价值经验。

三.分析我国在处理该类案件的不足之处及其原因并尝试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3、研究条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结果。

研究条件:川师图书馆可查阅相应的期刊论文,同时可借阅相关的书籍,还可利用网络查阅相关的学术资料。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对公序良俗的标准进行界定

2.公序良俗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3.道德与法律,法律与社会舆论的冲突

预期结果:论文(约8000—1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