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解救被本国迫害、丧失基本人权的国民大众。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人道主义干涉常常并不能起到保护当事国人权、维护国民基本人权的作用,究其原因,大多有干涉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利益牵涉其中。 1.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 19世纪开始,国家的相关理论出现了不干涉原则,并在国际社会获得了普遍认可,与此同时,人道主义作为全新的干涉理由出现在了相关学说中。当时的学者把大规模侵犯人权当作正义战争理论的组成部分,也是启用战争权的前提和合理依据。 在这一时期的实践中,打着人道主义这面大旗,实际上是为了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利益,由此而进行的干涉不胜枚举。1827年英、法、俄三国支持希腊反土耳其的起义;1856年英国和法国对西西里的干涉,英、法宣称这次干涉是基于逮捕政治犯和对犯人虐待的考虑;1860—1861年英、法、奥、普、俄对叙利亚的干涉,是由于数千名基督教马龙派教徒被杀害[[[] 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载于《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本文所提及的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个别国家出于自己的国家意志,在没有经过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授权而进行的干涉。本文所提及的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是指个别国家出于自己的国家意志,在没有经过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授权而进行的干涉。因而,二战以后出现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更符合当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更具有研究意义。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典型案例有1975年东帝汶事件和1999年科索沃事件。 16世纪初,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帝汶岛,后荷兰势力入侵将帝汶岛划分为东西势力范围。历经葡、荷、英、日等国的殖民统治,1975年,在葡萄牙政府的授权同意下,东帝汶根据民族自决原则进行了全民公投。在革命阵线、民主联盟、帝汶人民民主协会三方势力相互扯皮争论国家前途命运时,主张独立的革阵于1975年11月28日单方面宣布独立,成立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由此引发了国内三方势力的内战。印度尼西亚以制止东帝汶国内的暴力活动为由出兵东帝汶,进行武装干涉,并宣布东帝汶归并为印尼第27个省。印尼部队在占领期间犯下种种暴行,对东帝汶人进行斩首,用烟头烫犯人,对东帝汶妇女进行大规模的强奸与性攻击,甚至使用故意饿死的手段对东帝汶人实行种族灭绝,造成了约18万东帝汶人的死亡。 在东帝汶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完全沦为印尼企图吞并东帝汶的借口。没有经过集体安全机制的程序的干涉,纯粹为一国的国家利益服务,不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以人道主义干涉之名,却制造出了耸人听闻的人道主义灾难之实。早期国际法学者出于博爱、爱好和平等美好愿景阐述的理念,却成了发泄国家私欲,引发无辜伤亡的洪水猛兽。 科索沃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内的一个自治省,占人口总数90%的阿尔巴尼亚人却长期受到塞尔维亚族人的压迫统治,当阿族人成立武装组织试图独立时,与塞族人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大规模的武装冲突。从1998年开始,冲突加剧造成平民大量伤亡,难民潮涌现,持续恶化的局势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根据宪章内容,安理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如第1160号决议、第1199号决议和第1203号决议,旨在通过强制性的武器禁运、要求停火、协商等措施来促成科索沃危机的和平解决。然而1999年3月开始,在没有得到安理会授权的情形下,北约对科索沃展开了为期78天的空中打击。 尽管联合国秘书长曾就科索沃问题对于安理会是否实施相关军事措施进行干涉向北约进行过咨询,但其已有的决议并不曾明确授权北约对其进行军事打击。北约为何不顾安理会已有的决议,执意对科索沃进行空袭?究其根源,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想分化前南联盟,将俄罗斯的势力彻底驱逐出东欧地区,是以才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名号,进行武装干涉。这也是新时期人道主义干涉的最大滥用,以此为借口,大国干涉他国的内政事务,强行推行自己的意志,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 现实中的案例告诉我们,未经联合国安理会集体安全机制授权的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不过是推行强权的工具,是非法的。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学说首先缺乏理论依据作为支撑,即在学理层面上,都没有存在的合理性依据。其次,在相关实践和已有的国际法院的判决来看,都极其明白干脆地传达给我们一个信息——一国企图单方面地通过武力途径来解决另一国家的人权危机是部位国际法所承认的。 2.联合国体制下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由此可见,当出现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项时,安理会有权采取“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http://www.icrc.org/.]]”,来维护集体安全。 因而当一国国内发生严重的、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事件时,安理会有权在集体安全体制下对该国进行干涉,这边是联合国体制下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在已有实践中,虽然比较少见,但联合国安理会的确也曾以集体名义对他国进行过人道主义干涉。 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形成于20世纪30—40年代,相继颁布了《人口登记法》、《种族分区法》和《隔离设施法》等各项法律文件来推行种族隔离制,造成了大量侵犯人权的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权利表象。直到1977年,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决议,将自1963年以来实行的自愿性武器禁运改为强制性禁运。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次根据宪章对会员国采取的实质性的人道主义干涉。 1991年,巴雷政权倒台以后,各方武装势力崛起,冲突激化,索马里陷入了无政府的内战状态。军阀混战、饥饿、干旱,使索马里满目疮痍。1992年1月,安理会通过第733号决议,决定对索马里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实施全面彻底的武器禁运。在后来通过的第794号决议中,授权美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以尽快为在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建立一个安全的环境”。 当国内冲突,特别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时,安全理事会有权在宪章下通过集体安全体系对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通过强制实行集体的经济制裁和军事制裁等手段,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实践证明,当暴行发生之时,安理会具有集体安全机制赋予的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局势,达到人道主义干涉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