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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更新时间:2019-04-24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佚名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于上个世纪80年代着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出台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从而建立起了相对于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了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TRIPS》协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等十多个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2008年,中国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指明,要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的保护,鼓励智力活动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应用,保障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并且指出知识产权是中国在国际竞争中影响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力保障[9]。这足以表明中国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知识产权,中国政府针对打击侵权盗版行为采取了一系列的严格措施。例如,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对于诸多英美影视剧作品在国内互联网的侵权盗版作品进行强制“下架”。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国正式宣告成立。2013年,我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逾11万件,在案件受理数量上已居世界首位。2014年,最高法审理的知识产权新类型、疑难案件数量持续增加,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占较大比重。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提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日益强烈,知识产权案件在我国法院受理的数量激增。表明当前我国迫切需要专门的司法机构来进行更为专业的审理,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正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并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二)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发达国家强权政治权利滥用

由于我国的出口企业一直以低成本作为简单的外部优势,即廉价的劳动力及和产品价格。目前我国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因此,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强化,诸多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垄断地位日益提升。强权政治下的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与我国创新能力的缺乏,使得中国的货物出口经常遭遇国外知识产权壁垒和纠纷。此外,由于国外的独占技术逐渐转化为对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专利费来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进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直接阻碍其扩大出口规模。

2.大批国内驰名商标在国外遭抢注

因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管理观念淡薄,导致我国原本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标和国内知名品牌屡屡在国外被恶意抢注,以至于使我国失去了在该国或该地区的市场。例如,“英雄”牌文具在日本,“大白兔”商标在日本、印度尼西亚,“红星”二锅头酒在英国、瑞典等多个国家均遭抢注。北京老字号“王致和”因被德企抢注,耗费100多万欧元才最终取得维权胜利。2010年,“镇江香醋”也曾几乎在韩国遭抢注。因此,企业若要利用国际规则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积极开展国际商标注册,主动进行自我保护,避免因惨遭恶意抢注而使企业陷入困境。

3. 企业尚未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目前,很多企业组织内部缺少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因知识产权部门涉及大量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若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一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企业经常处于被动地位,无力应诉。

4.地理标志缺乏有效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一般都会标明地理标志,以表明产品的生产地、加工地、制造地及其来源。从某种程度上说,地理标志代表着与其地理来源有关的商品特定品质、声誉及特色,是消费者在与其他消费品进行区分和选择鉴别该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TRIPS协定》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要求各成员采用法律手段,以防止任何人使用一种地理标志来表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向产地的葡萄酒或烈酒。

然而,由于我国对原产地的概念以及原产地标记熟识的程度较低,大多存在肤浅的认识,以至于原产地标记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例如,超过百年生产历史的“镇江香醋”,以优秀精良的酿制工艺和口味享誉海内外。但目前,据统计,经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只有五家,而假冒和无证生产经营者有几十家,给正规厂的生产带来了巨大破坏。

5.科技的快速发展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界定难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兴起,新技术、新兴产业等涉及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层出不穷,如国际互联网、基因工程、生物技术等高科技新兴产业的涌现,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问题和挑战。通过域名、搜索引擎等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如何认定?网络服务商提供搜索平台和网站链接、云存储、云盘等存储空间供用户上传作品以及下载等服务是否构成著作权间接侵权?

一方面,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的范围未能保护在该领域的新技术成果;另一方面,一些技术是否应列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以及如何通过法律进行保护等问题亟待立法部门进行研究并解决,如与有悖于伦理道德及存在相当大争议的“克隆”、“安乐死”、“自杀机器”等技术。

6.我国规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11种违法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共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共4种限制竞争行为[10]。

然而,随着新型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已经不足以规制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未解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很少有涉及到垄断行为。对于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表示否定态度,但并未明确提出如何规制。

(2)《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主要依据TRIPS协定来制定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一定进步性,但也存在不足: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只在原则上进行了确定,未明确具体内容;未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明确列举其他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利于在实践中的适用。

(3)《反垄断法》

面对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越演越烈,企业之间期待更多的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适时出台有效的维护了市场秩序。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承认知识产权应当受到保护,同时也强调应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中的域外适用条款“即使垄断行为在境外,只要对境内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就可受到制裁”,在国际贸易中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缺憾是其易造成贸易摩擦,从而引发国际争端。

(4)《著作权法》、《专利法》

我国目前并不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中分散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规制。如《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的行使,旨在阻止对于垄断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然而对于著作权的行使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