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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18-01-23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三亿论文网

 2.1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2.1.1中国保险业务发展的现状

加入WTO后,意味着中国经济要与国际市场经济全面接轨,改革开放以来,保险行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取得了令人惊叹的成绩,如表1所示,2013年全年保险业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7222.24亿元,同比增长11.2%,是2008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原保险赔付支出6212.9亿元,同比增长31.73%。

其中,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6212.26亿元,同比增长16.53%;产险业务中,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258.86亿元,同比增长12.99%;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306.59亿元,同比增长27.43%。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9425.14亿元,同比增长5.8%;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123.5亿元,同比增长30.22%;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461.34亿元,同比增长19.46%。

产险业务赔款支出3439.14亿元,同比增长22.11%;寿险业务给付2253.13亿元,同比增长49.71%;健康险业务赔款和给付411.13亿元,同比增长37.88%;意外险业务赔款109.51亿元,同比增长13.12%。

表1 中国保险业务情况

指标(万元)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原保险保费收入 17222375.23 154879298.1 143392500 145279700 111372989.2 97842371.65

财产险保费收入 62122577.83 53309273.47 46178200 38956400 28758335.46 23367097.78

人身险保费收入 110099797.40 101570024.6 97214300 106323300 82614653.76 74475273.87

原保险赔付支出 62129030.29 47163184.6 39293700 32004300 31254826.89 29711659.83

财产险支出 34391379.13 28163316.38 21869300 17560300 15757845.21 14183324.57

人身险支出 27737651.16 18999868.23 17424400 14444000 15496981.68 15528335.26

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库    

截止2013年底,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由2012年210家上升到230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645家,兼业代理机构137634家,保险业总资产82886.95亿元,较年初增长12.7%;产险公司总资产10941.45亿元,较年初增长15.45%;寿险公司总资产68250.07亿元,较年初增长11.9%;再保险公司总资产2103.93亿元,较年初增长14.02%;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190.77亿元,较年初增长29.92%。保险行业在优化资源配置,化解投资理财风险,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1.2中国保险业的规模及分布

(一)我国保险行业竞争不足,保费收入有限

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即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已达12%,我国2011年仅为3%,居世界66位。人均保费收入即保费密度只有1062元,而瑞士、日本等发达国家,早在2000年已高达4000美元以上,居世界第69位。这两项指标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至今,中国保险市场仍被少数几家大公司垄断着,人保、人寿、平安和太平洋四大保险公司占有中国保险市场96%的份额,其中,国有独资的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几乎占去保险市场70%的份额,属于寡头垄断市场,这就导致中国保险业与国外高度发达的保险业相比存在巨大差距。

(二)我国保险机构严重短缺

如表2所示,我国每百万人口拥有的保险公司数量很少,以2011年数据为例,美国有6000多家,英国有2000家,德国近1000家,香港有1200多家。美国平均每百万人口拥有20.26家保险公司。而我国大陆近13亿人口的保险市场,目前只有150多家保险公司,平均每百万人口拥有1.02家保险公司。因此,有必要逐步增加保险公司的数量。

表2 中国保险系统机构数

指标(个)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保险系统机构数 170 164 152 142 138 130 120

保险集团公司机构数 12 10 10 8 8 8 8

中资保险公司机构数 110 101 90 81 68 64 59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机构数 53 52 51 53 52 48 43

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库

(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不均

如表3所示,我国保险公司截至2013年资金运用余额为76873.41亿元,较年初增长12.15%,银行存款22640.98亿元,占比29.45%;债券33375.42亿元,占比43.42%;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864.82亿元,占比10.23%;其他投资12992.19亿元,占比16.9%。

表3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分布情况

指标(亿元)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 76873.41 68542.58 55192.98 46046.62 37417.12 30552.83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银行存款 22640.98 23446 17692.69 13909.97 10519.68 8087.49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国债 4813.47 4795.02 4741.9 4815.78 4053.82 4208.26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金融债券 16435.39 14832.57 12418.8 10038.75 8746.1 8754.06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企业债券 12126.56 10899.98 8755.86 7935.69 6074.56 4598.46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证券投资基金 4091.24 3625.58 2909.92 2620.73 2758.78 1646.46

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库

(三)我国保险公司地域分布失衡

从保险公司分布而论,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很不平衡。150多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在北京和沿海城市,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普遍设立,但大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据估算,目前保费收入的70%以上集中在城镇,广大农村的保险市场还有待开放,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分布不平衡。

2.2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问题

2.2.1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内部问题

新中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较差,其发展又因为受到了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所以其发展的道路是坎坷的。

(一)保险公司过度追求规模,忽视内部管理

中国保险业过去 20 年的发展模式是"数量扩张型"战略,通过机构的扩张和人员的投入来获取市场份额。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保单大量推销出去成主要目标,大多数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考核是以业绩为主,在这种体制下,营销员的趋利心理难免会诱发误导和欺诈行为,进而加深保险业的诚信危机。导致在“数量扩张型发展战略”下,重业务不重内部管理,保险业中的其他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投资、管理等的储备和培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各种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停办内地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对保险业需要的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7]。在保险业恢复经营的很长时间内,保险业最好的“人才”被认为是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保单销出去、把保费“赚”进来的人员。因此,许多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储备和培养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因素是造成我国保险业诚信危机严重的重要原因。

(二)保险公司整体创新能力不够,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

创新能力反映了保险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体现了其内在活力。目前,我国保险产品虽然数量不少各类新品不断,但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着产品结构雷同,费率设计、保障范围都如出一辙,而针对特殊人群、针对特殊需求的险种却少之又少,适应不了社会多样化需求。保险产品缺乏创新能力,一方面大量的新产品少人问津,部分传统险种竞争供给过剩导致局部险种竞争白热化恶性竞争时有发生。

(三)保险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

2013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的统计显示,保险成为2013年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金融产品,数量较2012年增长4.8%。具体来说,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1)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误导,诱骗消费者入保。(2)不如实告知的责任全部由投保人承担。(3)合同条款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保险条款是完全的格式条款,但这些格式条款往往很多是对投保人不利的。(4)保险条款繁杂,侵犯投保人的知情权。例如一份车辆的综合险,大约一万字左右,再加上附加险大约两万字,很多消费者没有逐字逐句看过保险合同,更无法准确、完整的了解这个合同内容,最终导致出现理赔纠纷。(5)保险公司利用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限制投保人的权利,造成索赔难。投保容易索赔难是目前存在的客观情况,索赔的时候必须要递交完整的手续和有关证据资料,缺一不可,缺少一项就无法理赔。

在我国一些保险公司中,好的销售人员就是将保险产品快速销售出去,赚回保险的人员,至于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保险产品内容介绍不全面、保险功能夸大,保险产品售出后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保险公司则是关注度不高,监管的不到位。“在保险服务质量上,保险公司服务落后,并且诚信度较低,普遍存在重保费、轻服务的问题,对责任险、家财险等险种研究开发得还不够,对投保客户、企业的服务还不深入。”[8]保险服务上存在瑕疵,造成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印象不佳,投诉保险的案件较多,将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后续的市场开发和公司的发展壮大,只有保险服务与市场协调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才能使保险产业和保险公司都得以发展。保险服务创新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保险公司专业性人才匮乏

保险业是人才密集型产业,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是人才的竞争。目前保险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不足。保险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场上专业人才缺乏,这不但不能很好的适应保险业创新的需要,也给中国保险业创新带来很大的风险。

2.2.2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问题

中国的保险公司还面临着投资选择有限,简单无差异的产品面临替代的风险、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模糊、保险法律体系残缺等不利因素。

(一)保险公司投资选择有限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民族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性质、范围和方式,实质上作了“计划体制的限制”,近年来虽有部分资金投入股市的“松绑”政策,但仍未从市场经营和“入世”角度上去盘活,增值和壮大保险基金,提高补偿能力并参与国际接轨和竞争,使保险基金处于被动保值实为贬值的“死水”局面[9]。国际保险的资金运用渠道广、范围宽、灵活性强、回报率高,不但可投资股票、房地产、发放贷款,还进行跨国投资、高新技术开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等。不少国外保险公司遭受巨灾巨额赔偿或给付造成的亏损,就靠保险资金运用的“外围”投资获取盈利弥补,这早已成为国际保险业之惯例和成功经验,而中国在这方面的成效不是很显著。

(二)现行保险立法存在缺陷,法律执行不严

保险法规不健全和执法不严并存,甚至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还存在着许多应该修订充实的内容。由于保险法本身规定的局限性,在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很多裁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准确、全面地把握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责任权利,难以很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行保险立法在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及保险业的国际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如仍将保险业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就不符合国际上将保险业分为非寿险与寿险的惯例,这种划分加上分业经营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损害了非寿险业务的紧密关联性;同时,对保险资金运用死板规定,违背保险业的经营规律。从国际上看,由保险公司进入证券市场,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常见方式之一;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我们的保险法律应该予以松绑,移开这道法律障碍,以实现保险市场和基金市场的良性互动[10]。此外,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中介的规范也不够全面,如保险公估人、保险咨询顾问机构等就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等等。

(三)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模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是较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经济,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政府既当裁判又当教练,有时还兼作队员,中国的保险业也不例外。保险监管部门既是监管者又是主管者,之前还直接经营保险企业,这种监管模式有利的一面是政府能集中社会资源和政策资源迅速使保险业恢复发展起来,但随着市场的成长状大,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渐渐暴露出来,监管部门既负责监管,又负责规划和引导行业发展,这种目标多元化造成监管部门定位模糊:作为监管者,强调市场公平和效率,而作为主管者,则关注市场增长和行业发展。当两者能兼顾的时候,身兼二者的监管部门往往容易倾向于行业主管者的角色,难以顺利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