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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调查报告(执法)

更新时间:2018-06-25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三亿论文网

 当前我国的农村环境问题不断涌现,而农村环境执法作为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有力手段遭遇重重阻碍,比如法制不健全、经济基础弱、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体制欠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因此,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的先进执法管理经验基础上,完善法制建设,扩大环保资金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革执法体制,健全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以此来破解农村环境执法难题,提高我国的农村环境执法水平。

(一)农村环境执法相关法律不健全

毋庸置疑,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进行环境执法的基础,想要有很好地执行效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经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很大完善。比如,在 2012 年修正的《农业法》第 8 章提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防止农用地污染破坏的相关条文,《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水污染防治法》中也有针对秸秆的综合利用、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利用工业废水灌溉防止地下水污染等法律规定。在《水土保持法》和《森林法》中有防止农村生态环境破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规范,但这些法对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不成体系,不能系统解决环境问题,给农村环境执法带来一定阻碍。

1.部分领域存在法律空白或者滞后时代发展

2006  年 10  月制定的《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指出,“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基础弱”。[3]确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是这几年来才被广大群众认识。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以城市为中心,很多法律法规主要是反映城市的环境状况,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立法不足。一方面,在防治农村环境污染上,如针对农村已经造成的畜禽养殖污染、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我国法律中只规定了如何防止污染的发生,在对污染的治理上尚属法律空白,即使“在某些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中存在有关治理污染的一些条文规定,也是原则性和很不完整的,分散而不适用,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防治农村环境污染、保护农村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4]另一方面,缺乏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村环境监测和农村环境状况信息发布制度等规定。农村在经济社会文化、自然条件与地理位置等方面有其特殊性,致使农村环境问题与城市环境问题有着很大的不同,如就单个村镇而言,村内空间窄小,环境很容易被污染,周围空间大,污染扩散速度很快。我们应该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努力健全农村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另外,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大潮流下,许多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环保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社会问题的处置方式,更不适应农村的发展,存在滞后性。如某些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强,罚款数额过低。举个例子,我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征收标准也是按照当初的经济发展条件制定的,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来乡镇地区投资设厂,企业规模越建越大,排污量随之增多,早已超出限制,若依照当年的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会助长企业增大排污量,不但起不到法律应有的约束效果,反而扩大了对农村环境损害。

2.法律规定机械化且可操作性较差

“在‘宜粗不宜细’这种思想指导下创制出来的法律逐渐在实践中暴露出其弊端与不足,” [5]大多过于原则和抽象。首先,在农村环境执法实践中,许多能够被适用的农村环境法律规定大多很机械、抽象、零散,缺乏体系,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运用。其次,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中虽已明确若干保护农村环境的措施和制度,但是缺少相应的配套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辅佐实施,使该原则性规定成为摆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执法主体也无法有效实施。

(二)执法体制存在缺陷

1.执法机构的设置中缺乏农村专门的环保机构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属于城市型的管理体制,大多数的环保机构都设立在城市里,有国务院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部,有省市级、县市级的环保机构,一来是城市基础设施齐全,工作环境优越,二来城市交通便利,政府部门也大多集中,有利于对重大事项进行商议及汇报工作。而在县级以下的乡镇一般没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大多由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下乡处理问题,有些地方甚至无人管理。农村环保工作主要依靠县级以下的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此环境管理队伍力量相当薄弱。

2.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农村执法

传统的政绩考核体制把经济建设作为评判一个政府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忽略了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损失和资源消耗成本。不少农村地区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根本不具备环保的理念,使得一些极具污染性的企业落户到村里,给农村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企业给当地政府带来财政收入,政府为了搞好政绩,进行行政干预,为污染企业开绿灯,撑起保护伞,使企业在某些领导干部的庇护下顺利通过环境测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工作,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此外,这些乡镇企业的大部分职工都是当地的农民,有些农民在农闲时也会去做临时工,为了获得劳动收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会大肆阻扰执法工作。

(三)执法程序不够完善

环境执法本身既是执法的过程,也是一套行政程序运行的过程,需要有人向主管部门举报,环境部门作出判断,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并做出决定,再由环境稽查部门来执行。

首先,在现实生活中,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有关环境保护机构面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大多置之不理,不能及时受理,更不会亲临现场实地考察,于是在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无记录可查,环保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的现象。

其次,在执法的过程中,部分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不能严格遵照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导致执法过程存在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比如在农村执法时经常出现执法人员只告知身份不出示证件、不提供听证机会的现象,而对于法律知识淡薄的农村人来说,也不会强求执法人员做到这些,这样势必给相对人造成权益损害,影响执法的公正与公开,相对人的不知情也会给执法程序的顺利进行造成严重阻碍。

再者,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程序尚无法律作出统一规定,加上农村环境执法者专业化程度低,缺乏对正当程序执行的自觉性,影响执法的公平公正。

(四)执法力量薄弱

1.执法人员数量少且质量不高

当前,我国对农村环境问题不够重视,受机构编制所限,农村的环保执法部门欠缺,配备的执法人员也相应减少,且农村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很少有人愿意到农村地区工作。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时效性。虽然经过连续数年的环境执法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等工程的开展,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改善,但在农村地区,执法人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首先,农村地区的环境执法队伍中很少有环保专业人才,大多数都是农村干部,知识水平低,思想落后,缺乏环保的实践经验。因而,在执法过程中草率行事,违反程序规定。其次,部分农村干部自身没有责任感,他们懒政,安于现状,对农村环境漠不关心,不认真接受村民的举报投诉,也不愿意到现场处置;甚至有些干部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与污染企业搞钱权交易,出现腐败现象。

2.环境执法技术手段落后

农村地区经济薄弱,环保部门预算资金捉襟见肘,执法设施不齐全,一些必备的技术手段尚未普及。由于缺乏专业技术,农村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只能进行简单的操作,就连日常的环境监察工作都不能照常开展,这更加为一些懒政干部提供了不作为的理由。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因无法准确、及时取证而欠缺执法依据的现象,阻碍了正常有序的执法工作。

(五)执法经济基础薄弱

农村执法的突出问题就是经费不足,一方面,在农村地区,环保部门所要监管的范围过于广阔,然而投入到环境执法领域的资金相当有限,加之国家用于农村环境的财政支出较少,有资料显示,2016  年国家计划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预算是 2000  万元,而国家环境保护部总的预算计划是 276,723.92  万元,[6]农村环境保护的预算占比相当少,于是资金和设备的投入会相应降低。另一方面就是干部腐败问题严重,导致环保专项资金无法落到实处,频频发生被挪用和私吞的现象。他们本应秉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将环保专项资金应用于环保事业,但在许多农村地区,村干部倚仗村民不关心财政拨款问题,侵占、挪用国家下拨的环保专项基金的现象大有存在,使得农村本来为数不多的执法经费雪上加霜,没有很好地经济基础,那么相应的物质装备、技术手段就会受到很大影响,从而严重制约着农村地区的环境执法工作。

(六)缺乏良好的执法监督体系

在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权力的扩张,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现象屡见不鲜,首要原因是缺乏监督。然而,我国农村地区的执法机构内部缺乏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农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愿过多干涉,企业自身对于违法的执法行为置之不理,这样反而纵容了执法机构的不作为,媒体监督也不能落到实处,大部分媒体不愿下乡报道,于是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这大大助长了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影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