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企业慈善事业发展的路径思考
(一)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为建立企业捐赠行为的长效机制,有必要完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会计法规方面:增加负债类捐赠准备的计提项目,适当确定比例,在上市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地方性规模企业范围内率先实行,视情况再决定是否推行,此举可解决捐赠支出的来源问题,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对捐赠行为的规定和运用权限规定,并强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使捐赠行为有章程可依。 2.在税收法规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做解释性补充,对符合重、特大级别各类灾害所面临的公益性捐赠,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继续抵减收入,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分摊年限以短期为宜,此举可为捐赠提供税收政策上的保证。 3.在资本市场运行方面:完善与补充会计、税收法规,就为资本市场、特别是上市公司市值的合理定价提供有利的保证。会计法规捐赠准备制度的设立,也使每一位投资者首先就间接成为一位社会公益事业的参与者,自觉地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增强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为一名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并且因事前已消化捐赠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盈利能力影响,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每一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逐步形成企业慈善捐赠的良好理念 1.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的捐赠行为是公司实现其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在理论界,多数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地谋求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起源于欧美,它倡导公司不仅要对公司的股东负责,同时还要对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社会责任,即不应将公司的营利视为唯一的目标。最初公司的社会责任仅是指公司进行慈善捐款行为,而后来发展到保护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2008年我国南方地区的雪灾和汶川地区的震灾,广大公司的慷慨捐赠集中体现了公司所履行的社会责任。有的国家,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理由是公司对利润的极端追求是造成社会财富不均等种种病理现象的原因,所以应该让公司主动将积蓄的财富返还给社会,这就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有的学者也认为,公司在营利的同时可能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如侵犯职工权益、环境污染、垄断等,因此,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应尽的义务。本人则认为,公司承担为学界所公认的诸种社会责任其“应当性”尚值得推敲,并非所有的公司社会责任都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从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两个层面来理解:法律责任层面就是指公司应当根据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维护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环境利益等最基本的、最低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法定的公司社会责任;道德层面就是指公司在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基本、最低要求之后,更好地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则是道德范畴,例如在汶川大地震中,诸多公司主动捐款捐物的行为就是道德范畴下的公司社会责任,帮助国家克服各种灾害、促进社会发展正需要广大公司积极主动地承担道德层面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2.公司主动承担道德层面下的社会责任,是我们国家应当大力提倡的,但是我们该怎样构建一些具体法律制度,使公司主动承担其社会责任,又不与公司的营利目标相冲突呢? 多数学者都认为,公司对社会承担一些责任并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相反,它可以树立公司的形象,提高公司社会知名度,赢得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笔者也赞成这种说法,但是如今消费者获取对公司产品认识的主要途径是商业广告,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公司追求利润势必产生冲突。公司始终为营利法人,要考虑公司股东的利益,如果公司积极承担道德层面下的社会责任,却得不到国家、社会的合理回报,这将导致:一方面可能会影响其它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可能因其行为增加公司运营成本,为保持营利,有的公司可能将这些成本通过产品、服务高价格、低质量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或通过减少工人工资转嫁给公司雇员,或通过减少维护环境的资金转嫁给社会等等。因此,法学界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思考该如何设置具体法律制度将公司的营利性与公司的社会性协调起来。 3.虽然目前我国公司法尚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但是公司的捐赠是一种民事行为,除应当遵循《公益事业捐赠法 》和《捐赠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外,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这种赠予行为还应当受赠予合同有关条款的规范。 4.将企业捐赠融入企业战略,为企业捐赠拟定一个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主题,然后制订出系统、详尽、个性的公关计划与营销策略,来突出企业的社会公益理念。以婴幼儿产品为主的强生公司把活动的目标集中于儿童安全方面,生产化学用品的杜邦公司侧重于对公益环保方面的投入,都获得了极好的效果──在这些企业心中,捐赠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我国企业有必要学习强生与杜邦等跨国公司的做法,以可持续的眼光去实践参与捐赠,并将捐赠计划、运作机制、激励措施等诸多内容规范化、制度化。有必要一提的是,中国社科院课题组发现,虽然中外企业捐赠的领域基本上是相同的,譬如都是捐赠给扶贫、基础教育、弱势群体等,但是在捐赠的形式上,中国企业是以资金型捐赠为主,跨国公司则以技术、设备、产品和资金捐赠几种方式并行。这一点值得具有“一窝蜂”特征的我国捐赠企业警醒。 (三)建立企业慈善捐赠的新模式 企业慈善捐赠的两种模式:他利型与互利型。主要依靠外部驱动力决定捐赠事项、不重视捐赠项目管理和评估为他利型,主要依靠内部驱动力决定捐赠事项、重视捐赠项目管理和评估为互利型。 他利型企业捐赠模式的基本规则是将公司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相对立、相分离,以企业与政府、非营利组织三大部门各执经济、政治、社会职能,各自独立为社会准则。这种捐赠模式将慈善捐赠视为企业家个人的慈善行为而与企业的目标无干,企业只有经济目标、经济功能、经济责任,如要实行捐赠,最好方式是将捐赠的资金、组织、项目都与企业本身完全分离。因此,公司领导人“几乎不在解决社会问题的事务中提出自己的专门建议,他们乐于站在幕后资助私人基金会”,多“采取现金捐赠给非营利部门,而不是捐赠产品、商业建议和公司志愿者,以免非盈利机构和公司走得太近”,在决定捐赠项目时,有意“选择那些和自己的业务最小相连的领域 ”以防被人以利己的口实诋毁。某种程度上,这其实是工业化早期社会的仇富心态的产物。 互利型的捐赠模式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慈善范式。互利捐赠本身的特性导致这类捐赠具有一种内在的机制。简言之,互利型捐赠的机制型要素主要是:①互利理念是他利和自利的有机整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②互利型捐赠是公司与社会博弈的结果;③互利式捐赠处于外部场与内部场的协同作用之下;④互利式捐赠将公司地位置于与所有相关利益人建立的网络之内。互利型的公司捐赠模式体现了公司好公民的慈善文化,它鼓励公司进行慈善投资,慈善投资的含义不是狭义的经济概念,而是不排除经济含义的社会投资。“公司通过资助那些引起政府和非营利机构关注的长期项目,如教育改革、艾滋病防治等,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发挥领导者的作用。”它导致“公司首次用慈善事业来支援公司真正的目标运用。除了现金,公司还向非营利部门提供管理建议、技术和通讯支持以及志愿者雇工团队。” 因此,我们应当逐步建立互利型的企业慈善捐赠新模式,企业和普通公民一样,应该为社会尽一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只是追求利润的机器,它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环境、对社区的责任。当然,企业在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如宣传形象、表彰其美誉度等。在某种程度上,企业捐赠和慈善行为是企业的社会投资,是企业与社会积极互动、互利的一种行为。“企业公民”理论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与非盈利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企业捐赠成为跨国公司自主、自觉的社会道德行为,并且将企业捐赠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开发策略相结合,形成了可持续的制度化的运作机制。目前,在欧美等国家,企业社会投资已经成为国家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解决社会贫困、社会分化等许多社会问题的手段和策略。 (四)规范发展慈善机构,提高其公信度及对公众的吸引力 完善法制和道德环境,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由于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立法、管理、监督、服务方面还跟不上需要。近年来,社会不断爆出慈善资金被挪用、受损失的新闻,导致捐赠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对慈善机构失去信任。因此,目前最为紧迫的工作是对现有的慈善机构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对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一次梳理,修改已有的那些不适应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新情况、新特点加以充实。同时,要开辟社会化的途径,尽快建立慈善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如慈善组织联合会以行动规则和评价机制实施的管理,政府年审机构的年度审计,新闻界或表彰或批评的信息披露,加大社会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 此外,由于慈善组织、慈善机构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标的非营利组织,它的动力主要来自内生的慈善精神,自律应该是慈善组织的主要制度。要加强慈善组织的自律,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实行理事会决策和所有信息公开透明,培育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而增强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吸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