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广泛,法律规避已经渗透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涉外婚姻也越来越普遍,故研究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成为必要,本选题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各国对涉外婚姻中法律规避的规定及立法态度,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文章拟分以下几个部分对该问题予以阐述: 第一部分为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产生及其原因。该部分首先对涉外婚姻、法律规避等概念进行相应的定性,然后介绍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产生原因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了解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客体及禁止法律规避制度在涉外婚姻领域内的特殊性。 第二部分为国外对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规制。该部分首先以法国、德国为例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规制,然后以英国、美国为例介绍普通法系国家对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规制。 第三部分为我国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现状。该部分首先对我国现有的涉及规制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法律条文进行阐明并对我国现有法律条文的漏洞与缺陷进行说明,然后对我国司法实务中对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处理进行阐明。 第四部分为我国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该部分首先对国外哪些理论与实践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进行说明,然后具体阐述我国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以及如何完善。 WWW.EEELW.Com 参照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方式以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规制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是存在明显缺陷的,我们应该更多地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建立完备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经验,从而建立并完善我国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对此,笔者有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提高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立法的位阶,并且辅以配套的司法解释。我国目前仅以司法解释规制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位阶太低,难以体现出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的重要的制度价值与意义。当然,在已经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强行法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这其中理应包含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但是该规定并非直接针对法律规避行为,仍然没有将禁止法律规避上升到立法层面,不能有效地提高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适用效力,并且仅在民法总则中进行抽象的规定仍然是不够的,过于笼统含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其结果要么导致法院故意避开此规定以寻求其他更加具体的规范,使该规定形同虚设,要么导致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配套的司法解释的产生与适用成为必然。只有将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适用效力以及救济方式等都一一进行详尽的规定,才能使该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真正运用到实践中,从而解决涉外婚姻法律关系中的相关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第二,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即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存在例外情况。我国目前对当事人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否要进行规制采取回避的态度,这一态度是不可取的,因为一方面立法上模棱两可的态度易造成实践中的困扰,使得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出于对外国法的尊重,理应在原则上否认规避外国法的效力,这也体现了各国法律平等的原则,反过来,我国法律也可以在其他国家获得更多的尊重。虽然,如果在立法中对当事人规避外国法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制,就意味着要大量增加法院的查证工作,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但是在效率与公平中,我们毫无疑问首选公平,而且,我们还可以逐步改革并完善法院的审查机制,从而减轻法院的负担。当然,并非一切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均应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该外国法违反国际社会公认的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如违反诚信原则、违反基本人权原则等,那么对该外国法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当事人规避该外国法的适用,选择其他符合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精神的法律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同时这些将当事人规避外国法的行为认定为有效的例外情况应该要明确列举,适当概括、保留,如果仅以“例外情况下当事人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有效”一句话概括,会导致赋予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结语 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由来已久,自法国的鲍富莱蒙离婚案之后,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愈加深入,不同法系国家之间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也导致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究竟应该学习借鉴哪一法系国家的经验,适用何种方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规避问题产生了争议。但是,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对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这一点是得到公认的。 本文首先从涉外婚姻、法律规避等相关概念出发,了解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产生及其原因;其次考察了国外对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规制方式及其特点,着重阐述了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的规制手段;然后分析了我国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现状,包括法律条文及司法实务的分析;最后,借鉴国外理论与实践在这一问题上的丰富经验,笔者提出了建立与完善我国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看法与建议。 当然,笔者对于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探讨仍然停留在浅层次,对其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然缺乏研究或是未能想出解决之道,这需要笔者在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加深对该问题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