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东身份对应着出资义务,而股东出资状况关系着公司的设立以及存续,但实际生活中瑕疵出资的情况仍然存在。为了更深刻地理解瑕疵出资以及寻求尽量减轻瑕疵出资带来的负面效果的办法,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公司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性质划分、表现形式、产生后果进行探讨研究。 关键词:瑕疵出资 股东资格 股东权利 法律规制 引言: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出资人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缔结契约取得股东资格,与之相对应的被加予履行契约的义务,该义务的基础在于股东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设定协议进行出资,当然出资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所谓瑕疵出资是指公司股东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出资要求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出资方式瑕疵、用以出资的的财产瑕疵等[ 马金平,陈涛:《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问题探讨》,《浙江学刊》2008年第1期。]。在学术界,关于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存在分歧,广义上的瑕疵出资主要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而狭义上的瑕疵出资则不包括抽逃出资。鉴于股东出资的关键地位并不仅仅体现于公司设立之时,结合瑕疵出资的本质在于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情形,本文采取广义的说法,即抽逃出资也属于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 一、瑕疵出资的性质划分wWw.eeelw.com 瑕疵出资本质是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出资规定,在划分瑕疵出资的性质之前首先要探讨股东出资的性质。那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还是约定?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认定关系到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股东出资义务具有双重性,既有契约性又有法定性。大陆法学者一般认为,股东认购公司股份的行为产生出资义务,出资义务的性质由认购股份行为的性质所决定,而出资人认购股份的行为是认股人与公司缔结加入公司的入社契约行为;英美法学者则认为股份认购是一种表示购买股份并支付对价的要约,公司的配股行为视为承诺构成契约关系。由此可见,在学术上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契约义务是被普遍接受的[ 冯果:《论公司股东与发起人的出资责任》,《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然而,大多数国家对于出资的要求都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或是规定专门的法条或者出台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对认股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作硬性要求,甚至某些瑕疵出资行为还被入罪,例如抽逃出资罪。这就意味着,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必须被履行而不能随意放弃、免除,在此种程度上,出资履行行为被纳入国家法律管辖体系内,带有强烈的强制和法定性色彩。 通过观察公司的设立过程我们不难发现,早在股东认购股份时,股东就作出了出资的承诺,而股东交付金钱或者实物、转让财产权利则是股东的实际履行出资承诺的行为,换言之,股东的出资行为是为了履行契约(订立公司章程或签署企业设立协议时产生),至于契约的双方是出资人之间还是出资人与公司(包括暂未成立的组织)之间不影响契约的本质,此处不讨论。 在我国《公司法》第27条中,我国对于股东出资做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的规定,也就意味着,股东进行的实际出资行为就是交付货币、实物以及将财产性权利进行变更登记,而瑕疵出资则意味着没有严格履行自己交付货币、实物以及作变更登记的义务。而在货币实物没有交付,财产性权利没有变更登记前,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资人而不属于公司(也包括公司未成立时的组织)。这些被出资人认购股份时承诺作出的支付对价并不属于公司财产。因此,瑕疵出资作为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的反面,其性质被划分为侵权是不合理的。 综合前述,笔者认为,股东瑕疵出资具有违约和违法的双重性质。股东认购股份取得股东身份按照契约支付对价履行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者则违背了契约义务。在各国对出资义务作出法律规定前提下,瑕疵出资行为违反法律,严重的瑕疵出资行为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