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权利归属,在国外的立法上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可以追溯到西哥特人和日耳曼人的游牧部落,当他们的迁徙纵横了欧洲大陆,西班牙就成为了这种夫妻共同财产制坚定的执行者。后来西班牙又将此规则传到了其他国家,例如荷兰,但是英国拒绝接受。这种财产制产生的基础是夫妻双方都能够无私并且毫不犹豫、毫无保留的为家庭做出贡献,都能为了婚姻的成功一同分享努力所得的全部财富。不管是在外劳作还是从事家务,在婚姻内部夫妻双方都是平起平坐,拥有同等的财产权,他们对于维护婚姻的和谐同样重要。西班牙规则在夫妻共有财产制的进化中被保留下来,来改善离婚时经济利益分配不公的情况。从夫妻财产的划分上看,西班牙规则规定,不论劳动取得还是智力成果,只要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夫妻共有,夫妻二人可以在婚姻内享有不划分份额财产的一半。也就是说,所有夫妻财产的管辖都牵扯到另一方单独的利益。根据西班牙规则的规定,夫妻婚前财产、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财产以及赠与所得均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畴,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的利润、孳息和增值也属于夫妻共有。[ 胡苷用.婚姻中个人财产增值归属之美国规则及其启示[J].政治与法律,2010(6):113]西班牙殖民者也曾将西班牙规则带到北美,但是许多州都拒绝了西班牙规则,而是最终在本土形成了美国规则。 美国更加注重个人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要求个人的完全解放和独立,美国规则认为婚后夫妻个人财产的收益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配偶不能打着婚姻共同体的旗号获取收益。只有能够证明配偶在该收益的取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配偶才能够就自己所付出劳动要求补偿,这就需要区分是个人财产的利润增加值和基于夫妻共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美国原则不承认夫妻二人在缔结婚姻后就要分享财产的收益成果,甚至不认为夫妻二人有合力为家庭做出劳力或者智力上的付出的义务。因为在美国的离婚诉讼的基石就是界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一旦被划分为夫妻共有,那么配偶也就有了主张财产的权利,反之则没有。这一规则起源于1872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它将西班牙规则以违宪为由撤销,否认了西班牙规则中对于“共同奉献,共同收益”的基础论调,形成了各自享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美国规则。美国规则深受19世纪普通法的影响,产生后它不仅对其他几个州造成了重大影响,也进一步推动了对美国已婚妇女的权利保护,让她们能够承认自己的财产权利,也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美国规则的目的是更好的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但是美国的改革者没有意识到,夫妻之间分享收益也包括了从丈夫到妻子的利益输送,这同样是对已婚妇女的保护。而且美国规则适用后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因为它阻断了夫妻对一些财产潜在利益的主张权利,反而使得在为妇女和子女争取利益时遇到了更多的阻碍。举个例子来看,一个靠炒股为生的富豪男子,迎娶了一位貌美如花却一无所有的妻子,而丈夫在婚内积累的万贯家财只属于他个人,妻子完全没有分享的权利,丈夫可以把这些财产给任何想给的人。所以也客观上催生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www.EEelw.com 加利福尼亚州、亚利桑那州、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和华盛顿州是典型实行美国规则的州,但它们内部也各自有不同的规则和做法。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它将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工资和其他劳动所得。加州对夫妻财产的分配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即帕蕾拉原则和凡营原则。帕蕾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美国规则的突破,美国规则的精神是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增值和利润都归个人所有,而帕蕾拉原则却允许了配偶部分对个人财产收益分享的权利。根据它的要求,合理的个人财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个人,其他不合理的收益范围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凡营原则主要用于通过个人的付出劳务使财产增值的情况,合理的劳动回报是属于夫妻共有,通常合理的工资范畴是根据其他类似岗位人员所得确定的,也就是说在劳动报酬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其他的额外增值都是个人财产,它完全是美国规则的体现。 对比来看美国和西班牙的规定,两者都有其优点也有其不足之处,对于我国来说,应该辩证的看待这个问题,既不要全部否定也不用全部肯定。因为财产收益的增长不仅仅完全取决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的贡献,通常是两者相结合的结果。美国规则只是单方面保护了个人私有财产,避免了配偶利用婚姻共同体进行的利益勒索,但是忽略了配偶对家庭的承诺和努力,西班牙规则却不利于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因而总体来看,我认为我国的立法应该取精去糟,照顾好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