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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移乡避仇制度下的司法实践

更新时间:2018-11-06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三亿论文网

 要评价一项法律制度,就要结合相关案例与其司法实践来进行评判。在这里我例举几个唐代的案例加以分析。

 

(一)张瑝张绣兄弟复仇案

    张瑝张绣兄弟是唐玄宗执政时期嵩州都督张审素的儿子,开元十九年,张审素遭部下陈纂仁诬告,称其贪赃枉法,玄宗便派监察御史杨汪前去审查。杨汪先将张审素关押在雅州监狱,自己则到雟州按察谋反案。张审素的另一部下董堂礼护主心切,擅自杀了陈纂仁,又以兵七百人包围了杨汪,胁迫杨汪为张审素雪冤。杨汪脱身后心怀仇恨便上奏“因深按审素,构成其罪”。张审素本人因“谋反”处斩后,两个儿子张瑝、张琇因未成年,流徙岭南。几年后,张瑝张绣兄弟逃回洛阳,隐姓埋名,藏匿市中。这时杨汪已为殿中侍御史,并改名为万顷。开元二十三年,张瑝张琇趁夜在街上截击杨万顷,将其砍死,之后将父亲的冤情及杀死万顷的原因写成表状挂在斧头上,逃亡江南,并准备继续杀其他仇家,然后再向官府投案自首。但还没达成就被官府捉获。此案轰动朝野,民众群情激愤,一致同情张氏兄弟,认为他们年纪虽小,却能为父报仇,堪称孝烈。中书令张九龄也认为应宽恕,“宜贷死”。而侍中裴耀卿与李林甫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报仇”,否则会破坏国家的法律。玄宗支持后者意见,他说:“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居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格律之条。”说“杀人而赦之,此途不可启也。”于是下令处决了瑝、琇二人。兄弟二人之死,引得民间十分痛惜,市人集资敛钱,葬张氏兄弟于北邙山。又担心杨万顷家人未来报复,特地建了疑冢数处,让旁人无法找到。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张瑝张绣兄弟虽然在杀人后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同情,但是唐玄宗最终还是在礼法中选择了维护法律权威。因此他说“复仇虽礼法所许,国家设法不可容此”。他同情他们出于孝道复仇,但是若因孝道仁义礼法而赦免,那么国法何在,对于以后的统治也不能保证不会造成影响。再看最后,虽然张瑝张绣两兄弟已被下令处死,但是害怕杨万顷家人前来报复,世人专门建造了疑冢数处,来迷惑旁人。这与移乡避仇在本质上其实差距不大,因为人活着可以移徙至千里之外躲避,但是死后还是害怕遭到复仇,便出此下策。

但也不是所有复仇案件都不可被赦免。唐宪宗时期还有一案较为著名,就是少年梁悦为父报仇后衙门自首,被赦免死刑改为流放的案件。韩愈为此还专门写了一篇《复仇状》,其中这样说到“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周 官》,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 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 《复仇状》韩愈]翻译过来则是臣下(韩愈)认为儿子替父亲复仇,在《春秋》、《礼记》、《周官》等典籍中都有记载,数都数不过来,从来没有因此而治罪的。按理说这是最应该被详细写进法律条文里去的,但是现行刑律中没有关于与杀父仇人不共戴天的条文;这并不是有意存疑而未写出的文字,如果不允许孩子为父亲报仇,便会伤害了孝子的心愿,而且又会违背了先代帝王的教训;但是如果允许孩子为父亲报仇,人们又便将会凭借着这一法令去擅自杀人,从而就再无法合法的阻止此类事情发生。韩愈引经据典来将此案的中心由如何判罚引导至儒家经典的礼学上。随后又说“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等于又绕了个圈子,让以后凡是有这种为父亲报仇的案子,就交给尚书省,来让大家一起商议。然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后再把商议结果报告给皇上,最后再由皇上来思考处理,这样做才是最符合儒家精神的。而唐宪宗最终也的确选取了一个折中的方法,将梁悦判为流放处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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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代贾孝女案

    贾孝女,濮州鄄城人。年十五,父为族人玄基所杀。孝女弟强仁尚幼,孝女不肯嫁,躲抚育之。强仁能自树立,教伺玄基杀之,取其心告父墓。强仁诣县言状,有司论死。孝女诣阙请代弟死,高宗闵叹,诏并免之,内徙洛阳。[ 《新唐书·列女·贾孝女》]

其意为,贾孝女是濮州鄄城人,十五岁,父亲被组人玄基所杀害。孝女的弟弟强仁年龄还小,孝女不肯嫁人,便躲起来抚养养育弟弟长大。等到弟弟强仁能够自立了,便教导他伺机杀了玄基,取出他的心脏至父亲墓前,以告在天之灵。强仁后来去了县衙诉说了这一事情,要被判处死刑。孝女便请旨请求代替弟弟去死。唐高宗感叹此事,下诏赦免了他们,令他们迁徙至洛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本案是最为典型的移乡避仇处理方式的案件。贾孝女的弟弟强仁杀了杀父仇人玄基,后被官府判处死刑,而贾孝女又请求代为受死。唐高宗最终感动于他们的孝心和姐弟情深,决定赦免死刑,改让他们迁徙至洛阳安置。强仁是本应死刑却被赦免,最后被要求迁徙至洛阳,满足了移乡避仇的要求。是一次值得赞扬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