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成本之所以具有外部性,其原因就在于不明晰的产权界定,因此,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是使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有效举措。伴随着环境成本外部化消极影响的不断扩大,人类在追求环境与经济的平衡中,创造了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一)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内容与目的:
产权制度即财产的所有、使用、收益、转让的一组权利集合和划分这些权利范畴和归属的制度。一般认为,产权制度理论起源于英国经济学家科斯。科斯[ 英国经济学家。科斯因为对经济的体制结构取得突破性的研究成果,荣获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杰出贡献是发现并阐明了交换成本和产权在经济组织和制度结构中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在其《社会成本问题》里详细阐述了其以“科斯定理”[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核心的产权理论,提出明确的产权划分是经济增长的前提。产权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权利规则,是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之前所需要预先了解的权利范围与交易规则,它使参与者在进行交易之前便能清楚的看到自己能得到什么,需要遵守什么,如何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为交易者提供一种有保障的合理的行为指导和预期,从而引导市场主体进行审慎理性的交易活动。 因此,缺乏产权界定的市场交易是盲目的,尤其是对于自然资源的市场交易,交易行为缺少预期,不仅不利于经济效益,由于自然资源本身的特殊性,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与滥用。 自然资源产权属于产权的范畴,但与一般的产权不同。其客体不是一般的“物”,而是资产化后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产权不是一种单一的权利,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与其有关的一系列财产性权利。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则是规范这一系列权利以及权利主体由此产生的义务责任的法律系统,作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自然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划分资源使用权的依据,是指各种自然资源具体归谁所有。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从属,自然资源所有权权利主体范围比较狭隘,目前只有国家和集体两种权利主体。特别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大部分自然环境资源如土地、矿产、草原等的所有权都归全民所有,并由国家或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者的权利。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确定主要根据是法律。 2.自然资源使用权 环境资源权属制度设立的重要初衷之一便是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使用权是自然资源产权中最重要的权利。环境资源使用权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有期限使用权和无期限使用权等。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获取途径主要有四种。一是行政机关授权取得,即个人或集体组织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将自然资源使用权授予申请人。二是通过他人转让取得,即集体组织和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售,租赁,承包等方式从他人手中取得使用权。三是登记取得,即自然资源的实际使用者通过法定程序向法定机关申请登记,由其进行登记备案并授予使用许可证。四是通过自主开发取得,即集体组织或个人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而取得相应的使用权。
(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作用
据前文所述,追根溯源,环境问题的实质原因在于环境成本的外部性。在自然资源面临枯竭的危机时,“环境资源的无产权和零价格制度,致使其生产和消费中存在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以及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的差异”[引用李云燕《基于稀缺性和外部性的环境资源产权分析》,载于《现代经济探讨》,2008年6期。],致使环境外部性问题出现,引发资源滥用和环境质量下降。而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对环境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其对这种外部性问题的针对性。 首先,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可以很好的缓解环境成本外部性问题,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到,通过明晰产权和社会成本,可以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在自然资源没有实现产权化之前,资源利用者在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破坏环境的同时,给其他人也同样带来了成本,按照合理的交易规则,资源消耗者应当给予其它成本分担者一定的补偿,然而在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况下,这种赔偿无从谈起。由于自然资源的公共开放性,使得自然资源的使用者和受损者都难以确定。 受损者若想获得一定的赔偿,就势必要耗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论证自己的权利,由此可能对其造成更大的损失。2017年1月25日上午,环境公益诉讼案“常州毒地”案正式宣判——根据法院的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两个环保组织败诉,两组织须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准备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以筹集近200万元的诉讼费,每人限捐两元。因为涉及资源的案件一般标的额巨大,相应诉讼费用也会较高,面对这种高昂的诉讼成本,环境公益组织有时都无力承担,而作为能力及其有限的个人更甚。因此急需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追责体系,来缓解这种情况。自然资源产权制度通过进行产权划分,使自然利用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得到确定,并受到法律的约束。主体从事自然利用行为,在享受自然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第三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用较少成本确定追责对象,并免除一定的证明责任。 其次,建立产权制度可以使自然资源更好的进入市场,实现合理定价,使自然资源实现合理配置,提高其资源利用率。安得森[ (美)泰瑞·安德森(Terry L.Anderson)]和利尔[ (美)唐纳德·利尔(Donald R.leal)]在其共同撰写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中提出,自然资源可视为财产,可以围绕它建立产权制度,完全通过市场来实现发展与环保的协调。全部由市场来调控自然资源的配置问题固然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忽略了普通商品和自然资源之间的根本区别,即自然资源所特有的对外开放的公共性,利用过程中的非排他性,总量的不断消耗性。由此可见自然资源产权划分对环境保护有巨大作用。确定自然资源产权后,把自然资源引入市场,使其紧缺性于交易中通过价格反应。自然资源此时的市场价格,即原来的外部边际成本。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被企业纳进成本,“企业的私人边际成本由于已经加上了使用环境资源的边际成本,因此等于社会边际成本,环境外部性问题从而被解决。”[ 引用李云燕《基于稀缺性和外部性的环境资源产权分析》,载于《现代经济探讨》,2008年6期。]随着环境立法的日臻完善,特别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企业在进行资源开发活动时,也越来越多的考量了自己行为将带来的外部成本。企业不再以完全追求经济效益的单一模式发展,而是兼顾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否则将要支付因未达环保指标而需交付的罚款和一定的治理费用。www.eEELW.COm 最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能够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进行界定,使收益者同时承担环境的治理责任,让其在进行资源开发行为时,能更多的考虑开发成本问题,从而更加审慎的节约利用环境资源。提升资源使用效率,避免因为零成本而大手大脚随意浪费。 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给原本向大众开放的公地加上了一个无形的“栅栏”,给环境加上了保护伞。公民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成本和利益在法律能及的范围内被界定,这样一来,外部性问题就被解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