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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和柳宗元立法思想的差异

更新时间:2018-11-07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三亿论文网

 法律若要为百姓所遵守,其来源必然需要被人们相信是正当的,而在封建社会,君主之言即为法律,这里所说的立法实质上就是为君主发布法令的权力寻求正当性。在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年代,人民相信万物有灵,将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视为上天的意志,对上天保有一份敬畏之情,以求风调雨顺,生活安宁。专制皇权产生后,人们的行为开始受到约束,为了证明这种约束的合理性,获得人民的臣服,统治者将皇权与上天相联系,宣扬“君子受命于天”,从而将人民对上天的敬畏转化为对君主的服从。这种观念由汉代的儒学复兴者董仲舒发扬光大,并成为儒家学说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儒学能够得到历朝历代统治者的支持,确立其几千年的统治地位也在于此[ 王晓:《我国古代“天人感应”法律思想的文化价值—以柳宗元<断刑论>为视角》,载《法制博览法律论坛》2016年第1期]。柳宗元在《贞符并序》一文中,就列举出了唐以前历史上多位企图通过鼓吹“推古瑞物以配受命”来证明皇权正当性的君主,如武王、刘邦、王莽、刘秀等,“乃始陈大电、大虹、玄鸟、巨迹、白狼、白鱼、流火之乌以为符[ 柳宗元:《柳河东集·卷一·贞符并序》]。”

(一)“圣人制刑”或“势”的法律起源论

韩愈是儒学“道统论”的坚决捍卫者,曾言“尧以是传之舜,舜以是传之禹,禹以是传之汤,汤以是传之文武周公。文物周公传之孔子,孔子传之孟轲,轲之死,不得其传焉[ 韩愈:《韩昌黎文集·卷二十·送浮屠文畅师序》]。”以一种“舍我其谁”的姿态扛起了传承儒学的大旗,对于儒家宣传的“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等理论也做出了自己的理解:

“古之时,人之害多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相养之道。为之君,为之师。驱其虫蛇禽兽,而处之中土。寒然后为之衣,饥然后为之食。木处而颠,土处而病也,然后为之宫室。为之工以赡其器用,为之贾以通其有无,为之医药以济其夭死,为之葬埋祭祀以长其恩爱,为之礼以次其先后,为之乐以宣其湮郁,为之政以率其怠倦,为之刑以锄其强梗。相欺也,为之符、玺、斗斛、权衡以信之。相夺也,为之城郭甲兵以守之。害至而为之备,患生而为之防[ 韩愈:《韩昌黎文集·卷十一·原道》]。”

韩愈的“道”在于由圣人“为之君”,代表上天的意志,帮助人们学会生养之道,建立起礼乐政刑等制度。由此可见,韩愈的“法律起源观”正是源于儒家的唯心主义天命观。

而柳宗元并没有认同这种“圣人制刑”论,他在《封建论》一文中明确指出“封建,非圣人之意也,势也[ 柳宗元:《柳河东集·卷三·封建论》]。”“夫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 柳宗元:《柳河东集·卷三·封建论》]。”他将法制的形成归于“势”的需要,“势”即时势,人们懂得利用工具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就产生了,此时能够使众人皆信服的智者对是非加以评判,对不直者进行说服,不能说服者则给予惩罚,诸如此类争议愈多,久而久之,人们对于是非曲直有了一定的判断标准,于是君长行政出现了,也就是人类社会开始有了所谓的秩序和规则。

韩愈的法律起源思想带有浓重的迷信色彩,他的“圣人制刑”理论不通之处颇多,比如什么样的人能够称得上为圣人,人们之间的纠纷源于何,而且法制的形成且为人所认可实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圣人之言也是一个被证明为正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面违反了圣人之言应该如何处理等等。而柳宗元将君主和法律的产生视作社会现实的需要,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色彩,也能够解释社会发展的过程。

(二)“君权神授”或“君子受命于生人之意”的法律正当性来源论

韩愈主张“圣人制刑论,他认为维持人们之间相处秩序的关键在于圣人创制的“君、臣、民”之间的等级关系,三者应各司其职,“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 韩愈:《韩昌黎文集·卷十一·原道》]。” 法律作为上天的意志,而君主受命于天,他的命令天然的具有正当性,臣民应该服从,否则“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失其所以为臣;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韩愈:《韩昌黎文集·卷十一·原道》]。”这就为解释了“君主发布法律、臣民遵守法律”的正当性。

柳宗元否认法律是代表天意的圣人之言,并在《贞符并序》一文中对于法律的正当性来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君子,是故受命不于天,于其人[ 柳宗元:《柳河东集·卷一·贞符并序》]。”他用汉、魏、晋、隋王朝治国理政的事实,论证所谓“推古瑞物以配受命”之说全是骗人的鬼话。西汉开国皇帝刘邦关怀体贴黎民,提拔重用有才干的人,洗刷历史创伤,给贫寒者以温暖,这是得到百姓臣服真正的原因,那些弄虚作假的臣子却以刘邦出生的奇端异说,蛊惑、愚弄无知的百姓,并诬称这是刘家的“祥瑞”。而引用王莽创位、刘秀治国等效仿前人鼓吹“祥瑞”说,以及魏晋“厥符不贞,邦用不靖,亦罔克久[ 柳宗元:《柳河东集·卷一·贞符并序》]。”造成纷扰混乱、四分五裂、误国丧权的致使全国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可怕局面等事实,进一步从反面论证“推古瑞物以配受命”的错误性。接着柳宗元从唐朝出发,认为国家治理的好,全是因为大唐十个圣主孝顺、仁慈、和平、宽厚,能够获得民众的尊崇和爱戴。最后得出结论“故受命不于天于其人;休符不于祥于其仁[ 柳宗元:《柳河东集·卷一·贞符并序》]。”由此可见,柳宗元认为统治者推行的法律正当性在于人心,而不在于所谓的“天意”。www.eeelW.COM

韩愈将法律当做上天的意志,君主受命于天,他的命令天然的具有正当性,臣民应该服从,君、臣、民各司其职。由于只能由君主代表上天,也就没有人可以对君主是否真正代表了上天提出质疑,况且上天意志是虚无缥缈的,可以说君权没有任何限制。这种立法观存在逻辑缺陷,它无法解释君主因暴政而被他人取代的合理性,因为君主实施暴政是否违背了天意,除了他自身外没人能够指出,也就是说治理国家全靠君主自觉。但历史上几乎所有改朝换代皆是因为暴政,这样连唐王朝统治是否正当都无法说明了。而柳宗元认为君主立法时应当考虑人心的向背,只有这样颁布的法律才是合理的,当君主暴政时,人民可以揭竿起义。他为君权设置了一个边界,防止其不当的扩大而威胁人民的利益,隐含着现代民主色彩[ 谢水顺、胡水姣:《论柳宗元的法律思想》,载《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并且韩愈站在君主立场上的立法观,提出了“诛民”理论,单从一个“诛”字,就让我们感受到法律对于人民的严苛。而柳宗元从人民的角度出发,要求统治者仁义爱人,提出“简于厥刑,不残而惩,是谓严威[ 柳宗元:《柳河东集·卷一·贞符并序》]。”反对严刑峻法带给人的苦难,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两种立法观,孰优孰劣,一目了然。